2022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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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校務行政相關辦法

第四項、財務管理辦法

臺北市文山社區大學財務管理辦法

104年10月22日社團法人台北市社區大學民間促進會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訂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社團法人台北市社區大學民間促進會(以下簡稱促進會)為健全承辦之臺北市文山社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財務管理制度,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校長得依據本辦法制定財務管理相關細則,經促進會常務理監事會核定,並由監事會據此監督執行狀況。

第三條   本校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章   會計科目與帳證

第四條   本校之會計基礎,採用權責發生制。

第五條   本校會計科目分為資產、負債與餘絀。

第六條   本校會計帳簿包含傳票憑證帳冊、分類帳冊及各式會計月報表。

第七條   財務相關資料得依下列規定保管與銷燬:

一、永久保管者:

1. 不動產及固定資產之增減。

2. 其他須供永久查考之財務案卷。

二、保管十年者:

1. 年度預決算案、經費收支帳冊、財務報表。

2. 傳票、憑證。

3. 其他可供十年內查考之財務案卷。

三、保管七年者:

1. 各種傳票及傳票所附憑證、各種日報表月報表及其留底。

2. 其他可供七年內查考之財務案卷。

四、前項各款已屆滿規定保管年限之財務檔案,財務人員應會監事會成員點檢後始得銷燬。

第三章   財務及會計處理

第八條   本校之財務管理以收支平衡為原則。

第九條   依據臺北市教育局委辦社大合約,本校與促進會專帳分列,並設置社大專戶。

第十條   本校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編製前一年度決算財務報表,並於四月三十日前完成會計師財務報表查核簽證作業,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編製下一年度預算財務報表。

第十一條   本校每年召開至少兩次財務會議,審議財務報表及督導財務管理事宜。

常務監事、理事長及校長、財務人員為財務會議當然出席成員,並得邀常務理事及監事若干人共同出席。

第十二條   本校依理監事會議核定之年度預算額度,由校長規劃細部預算與執行預算,並得依實際執行所需彈性調整科目額度,但支出類一級科目增加逾百分之二十時應經常務理監事會議同意。

第十三條   本校各項專案業務均應有對應收支,並由承辦職員於執行前一個月內制定經費預算表,以簽辦單依權責額度送經主管核定,並由主管授權財務人員確認後續的請款稽核。

第十四條   依據臺北市教育局委辦社大合約,本校校長為專任,其薪資由常務理監事會核定,本校所聘職員之薪資與請款細則另訂之。

第十五條   本校教師鐘點費撥放時程、方法及計算原則另訂之。

第十六條   本校每筆採購及請款核定權限如下:

一、400,001元以上:常務理事會。

二、200,001元至400,000元(含):理事長。

三、200,000元(含)以下:校長。

四、10,000元(含)以下:校長得授權下轄主管。

五、如遇緊急事故所需得經追認。

第十七條   本校由會計及出納人員分別負責帳務管理及零用金管理。

第十八條   本校財務收支除零用金外,以隨收隨存為原則。

第十九條   本校零用金以5萬元現金為上限,請領費用金額每筆在2千元以下時,可在零用金項目下以現金支付。

第四章   財務查核

第二十條   本校財務人員應依本辦法規定處理各項財務事宜,並依規定編造相關報表。 

第二十一條   會計報告查核要件如下:

一、餘絀表、資產負債表

二、存摺結餘影本

三、收入/憑證黏貼單:黏貼如收據、報表、憑據等收款證明。

四、支出/憑證黏貼單:黏貼如發票、收據、請款單、報價單、簽辦單、會議紀錄等支付證明。

五、零用金收支明細表

六、設備資產清冊

第二十二條   財務人員每月應繕具財務月報表及其相關憑證,呈校長查核之。每半年由常務監事及理事長共同查核之。

第二十三條   本校各項收支,均應掣給原始憑證或支付憑證;提領存款時,應依核定權限分別由校長、主管及財務人員於領款憑證上用印。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經促進會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實施,其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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