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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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校務行政相關辦法

第一項、職員服務辦法

台北市文山社區大學職員服務辦法

103年8月18日第六屆第三次理事會核備

106年2月9日第七屆第一次理事會修正

108年9月23日第七屆第十次理事會修正

109年6月1日第八屆第二次理監事會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臺北市文山社區大學 以下簡稱 本校 為建立合理用人制度,延攬優秀人才,俾利業務發展,維持行政團隊組織良好運作,依據 台北市社區大學民間促進會 以下簡稱促進會 組織章程第二章第 五 條訂定本辦法。

第二章   職員遴聘

第二條   本校校長依臺北 市教育局規定為專職,由 促進會 遴選聘任,遴選及續任辦法另由促進會制定,其約聘任期為三年一期,其薪資與出勤亦另由促進會協議訂定。

第三條   本校主任 、主任秘書 由校長遴選,經 促進會 理事長同意後聘任,並送促進會核備 。

第四條   本校其他職員由校長遴聘,並送促進會備查。

第五條   財務會計人員應於到職前覓具保證人,填具保證書及附身份證影本載明保證責任,始能到職。

第六條   本校進用之各級職員,其服務年資均自報到之日起算。

第七條   本校專兼任職員之進用須經校長簽准,始得辦理遴聘作業。

第八條   遴選作業完成,應簽辦聘用經校長核定後正式進用,以進一步辦理報到、敘薪及勞健保之後續作業。

第九條   新進人員除另有規定者,於聘用三個月期滿,通過續聘考核後予以調薪,並享有團保。

第三章   職員敘薪及獎金發給

第十條   本校專兼任職員之薪資均按其學經歷、專長及核派職務之繁簡難易、職責輕重等因素,由校長在各職級之薪給範圍內核敘之。全職人員起薪不得少於勞工委員會規定之最低工資。校長之敘薪由理事長簽核。

第十一條   每年得於七月辦理年中考核以調整薪資,職員職務調整時,則可隨時調薪資。

第十二條   薪資及職務異動時皆應經校長簽核異動簽辦文件。校長之薪資調整由理事長簽核。

第十三條   每年春節前辦理年終考核,依職員績效於春節一週以前發給年終獎金至少一個月底薪。任職未滿一年者及兼職者則按比例核給。

第十四條   每年於端午節及中秋節視財務狀況發給年節禮品或獎金不等。

第四章   職員出勤

第十五條   職員上班時間為周一至周五下午二點至晚上十點,周六輪流值班時間為上午九點至下午五點。每工作4小時休息30分鐘。職員上下班應完成簽到。

第十六條   職員因課程視導或校務活動需求,得經主管同意機動調整出勤時間。

第十七條   職員應依規定時間到校出勤,凡未依差假規定請假,又無出勤紀錄者,均以曠職論。

第十八條   凡因遲到或早退未請假者均以曠職半日論,無合理理由而連續曠職三日或三個月曠職達六日者即予以解聘。

第十九條   職員臨時因公外出者,應於次工作日依規定程序補辦公出手續。

第五章   職員休假

第二十條   本校職員之休息日與例假日依約定之排班表而定,因配合校務需要、輪值、公出、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經主管核定必須於排班表約定時間外加班工作者,可由職員選擇領取加班費或補休。

補休應於四個月內排休完畢,如遇特殊情形,可經校長核準延遲於六個月內休畢。該展延申請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一條   但因業務繁重而有集體加班情形,應先告知主管申請加班,並經校長簽准,始得列入補休時數。

本校休假制度以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及相關法令為依據,但可放寬調整。

職員年休假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施行,任職第一年者,按到職日至該年年底之服務月數,依比例換算年休假時數於次年元旦起排休。

年假應於當年內排休完畢,如遇特殊情形,可經校長核準延遲於次年半年內休畢。該展延申請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二條   休假期間如遇業務需要,校長得隨時通知停休。

第二十三條   職員傷病假、事假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施行。

第二十四條   職員產假、陪產假、育嬰假依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從優施行。

第二十五條   女性職員每月給予生理假一日,其中半日工資照給,半日以病假辦理。

第二十六條   職員婚假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施行,除因特殊事由經校長核准展延休假者,應自結婚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

第二十七條   職員喪假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從優施行,因父母依據勞基法,因父母、配偶、子女死亡者,給喪假十二日;配偶之父母死亡者,給喪假八日;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兄弟姐妹死亡者,給喪假六日;其餘未列者,專案核給。

喪假得分次申請,但應於死亡之日二個月內請畢。

第二十八條   兼職職員之休假依其兼職之工時比例核給。

第二十九條   職員任職滿一年得於寒暑假期間享有服務休假計五日,任職滿半年以上者得享有服務休假兩日。

為利業務運作,得由主管核定服務休假採集體休假或輪流休假方式。

第三十條   上班遲到逾十分鐘即視同休假,應補辦請假手續。

第三十一條   除臨時病假外,其他假別均應事前協調職務代理人代理職務,並辦理請假手續,未事前請假,以曠職及不給薪方式處理。

休假申請最少為一小時,不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

職員連續休假逾三日(含)者應經校長簽核,校長連續休假逾五日(含)時,其請假應由理事長簽核。

第六章   職員研習與進修

第三十二條   為培力組織人才,本校每年辦理職員研習,職員研習時間視同出勤。

第三十三條   職員因職務需要,經主管推薦,得在校內外進修,進修時數折抵工作時數之額度,以及進修費用之補助,由校長專案核定。

第三十四條   職員得於工作時間外,在本校自費選修課程,比照協辦學校現任教職員享有學費優惠。

第三十五條   職員享有進修福利者,須繳交或報告進修心得,並製作進修檔案備查。

第七章   職員相關補助

第三十六條   職員任職滿一年,每兩年得申請健檢補助一次,每人每次以新台幣三千伍佰元為限,超過部份不予補助,未達上限者,依實際檢查費用核實補助。

第三十七條   職員任職滿一年,得經由主管薦送在職進修,並提供補助每兩年最多一次,每次以八千元為上限。

申請在職進修補助後一年內離職者,須繳回全額補助款,一年以上未滿二年離職者,須繳回半數補助款。

第三十八條   職員遇結婚、生育及眷屬(含父母、配偶、子女)喪葬,得申請補助,每次以一萬元為上限。

第三十九條   留職停薪職員不得申請職員補助。

第八章   職員考核

第四十條   本校職員考核分為自我考核、職員互評以及主管考核三類,考核結果得做為薪資調整及獎金發放之依據。

第四十一條   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予獎勵:

(一) 在職務上有卓越績效者。

(二) 貢獻計畫經採納實施,成效良好者。

(三) 代表本校參與競賽獲獎,或參與學術發表獲得肯定者。

(四) 除喪病假、補休、公假及年假,年度全勤且無遲到早退者。

(五) 年資滿五年、十年、十五年及以上者。

第四十二條   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予懲戒,情節重大者並得依勞動基準法終止聘雇關係:

(一) 犯刑事案件經判決抬役以上處分。

(二) 經通緝有案、或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三) 虧空公款者。

(四) 有舞弊行為或故意縱容舞弊行為者。

(五) 吸食毒品者。

(六) 罹患法定傳染病但知情不報者。

(七) 擅離職守且造成損失或損傷校譽者。

第九章   職員離職

第四十三條   職員離職應至少於一個月前以書面向校長提出辭呈;

 主管職責者應至少二個月前以書面向校長提出辭呈;

 校長應至少六個月前以書面向理事長提出辭呈。

第四十四條   職員應填具離職程序單,完成交接,經會辦同事及主管蓋章完並交回,始完成離職手續,才發給離職證明書及在職證明文件。

第四十五條   離職日仍未結清之薪資於發薪日逕撥入離職職員之帳戶。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報請促進會核備後施行,修正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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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 548 次數 最後修改於 週一, 28 August 2023 1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