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09日

[第壹章] [第三節] [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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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校務系統法規

第二項、學員學習權益委員會設置辦法

臺北市文山社區大學學員學習權益委員會設置辦法

109年10月16日校務會議訂定

112年04月21日校務會議修訂

第一條  為維護學員學習權益及學習環境之安全,依據台北市社區大學組織章程第十五條第二款設立學員學習權益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在審議學員學習權益損害申訴案及其相關事宜。

第三條  本委員會由校長任召集人,成員由社團法人台北市社區大學民間促進會、校務行政人員、教師代表、學員代表及專家代表組成。 

第四條  本校學員對社大依據學員入校選課與修業辦法之勒令停止上課或遭拒絕後續報名等懲處,認為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向本委員會提起申訴。申訴人向學校提起申訴,同一案件以一次為限,如經委員會決議撤回後,亦不得就同一案件再提起申訴。

第五條  本委員會得視申訴案之佐證情況做適當之決議。

第七條  本中心應定期向校務會議做工作報告。

第六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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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 625 次數 最後修改於 週三, 23 August 2023 1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