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10日

[第壹章] [第五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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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本校承辦單位組織章程

 

台北市社區大學民間促進會組織章程

103年2月14日第六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改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名稱為「台北市社區大學民間促進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定位)

本會為依人民團體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第三條   (宗旨)

本會以促進社區大學理念之實現與協助地方政府辦理社區大學為宗旨,即:

一、提供個人知識成長、學歷提昇之機會。

二、打開公共領域,培養現代公民之公民意識。

三、進行社會內在反省,培養批判思考能力。

四、推動社會重建,強化民間社會體質。

第四條   (組織區域)

本會以台北市行政區域為主要組織區域。

第五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

第六條   (任務)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推廣社區大學理念與制度。

二、協助地方政府推動社區大學。

三、接受地方政府委託辦理社區大學業務。

四、規劃社區大學相關方案與計劃。

五、其他有助於達成本會宗旨之任務。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會員)

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團體會員。

一、個人會員:凡年滿二十歲、設籍或工作地點於台北市,並認同本會宗旨之個人,申請入會並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可成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認同本會宗旨,並在台北市登記有案之團體,申請入會並經理事會審核通過,成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3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三、榮譽會員:經理事會推舉,會員大會通過之社會賢達人士,可聘為本會之榮譽會員。

第八條   (會員入會及退會)

團體或個人須以書面申請,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後成為會員。會員得隨時以書面通知向理事會聲明退會。

第九條   (會員之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提案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每一團體會員為三權。榮譽會員無提案、表決、選舉、被選舉與罷免之權利。

第十條   (會員之義務)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遵守會員大會和理事會之決議,以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榮譽會員無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一條 (會員違反義務之處分)

會員如有連續三年未繳會費者,得逕予以停權處分,經理事會決議後行之;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二條 (會員資格之喪失)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會員資格:

一、自願退會者。

二、團體會員其原團體已經解散或消滅者。

三、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喪失會員資格者,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三條 (會員行為之限制)

本會會員不得利用本會名義或標誌,對外從事不法或不當之活動。

第三章   組織與職權

第十四條  (促進會之各機構)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監事會為監督機構,必要時設各工作委員會,負責本會工作之推動。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章程之制定與修正。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其他費用之數額及收繳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及其他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管理或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分會之成立與解散。

九、議決有關本會運作發展與會員權利義務之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組成)

理事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和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後補理事2人,後補監事1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第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

全體理事互選三人為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於理事會休會期間代行理事會職權。

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理事長)

全體理事自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除對內綜理本會會務,對外代表本會外,並召集會員大會、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擔任主席。

理事長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常務理事代理之。理事長或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理事會之職權)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本會章程規定之會務。

二、議決會務有關章程。

三、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事項。

四、選舉、罷免常務理事及理事長。

五、任免工作人員。

六、擬訂年度工作計劃、報告、預算、決算。

七、代表本會對外發言。

八、執行其他經會員大會授權之事項。

第二十條  (監事會)

監事會置監事三人,由會員大會選舉之。

監事互選常務監事一人,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之職權)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其他依章程或會員大會決議應監察之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的任期)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  (理、監事之解任)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遭到罷免。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四條  (工作委員會)

本會得設各辦事處、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五條  (總幹事)

本會設置總幹事一人,執行理事會交辦事項。

第二十六條  (顧問)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召開)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臨時會議則應於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認為有必要時,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時,由理事長召集之。

本會經法院登記為法人後,臨時會員大會得由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理事長召集會員大會,應於開會十五日以前以書面通知所有會員。會員無法親自出席者,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八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

會員大會之決議,應有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但下列事項之決定,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制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相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九條   (本會之解散)

本會之解散,應經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方始生效。

第三十條   (理、監事會之召開)

理事會、監事會每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並得召開臨時會議或聯席會議。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一條  (經費來源)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團體會員為二千元,個人會員為五百元。

二、常年會費:團體會員為一萬元;個人會員為一千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它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會計年度)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該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三條  (預算與決算)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後,提交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於事後提交會員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三十四條  (剩餘財產之歸屬)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有關法令之適用)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施行)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核備)

本章程經本會88年4月25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台北市政府88年5月28日北市社一字第8823308500函備查。經97年6月14日第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改通過,報經台北市政府97年10月1日北市社團字第09740482700號函備查。經98年6月20日第四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改通過,報經台北市政府98年7月30日北市社團字第09839752500號函備查。經100年2月19日第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改通過,報經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0年3月29日北市社團字第10034800400號函備查。經103年2月14日第六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改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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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 725 次數 最後修改於 週四, 13 October 2022 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