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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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學務系統法規

第四項、公共性學員社團輔導辦法

臺北市文山社區大學公共性學員社團輔導辦法

88年訂定

103年4月12日校務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本校鼓勵學員學習以利己、公共參與以利人的辦學理念,特訂定本辦法,辦理公共性社團,培養參與社區及社會公共事務及學術研究的能力。

第二條   本校公共性學員社團(以下簡稱為社團)由本校邀請師生成立,為非營利組織,社團對外名稱均須冠以「臺北市文山社區大學」。

第三條   社團之課程及活動不得涉及營利行為或私自以社大名義向外募款。 

第二章 社團申請設立及停辦解散

第四條   由本校開辦課程成立社團,協助本校之社區參與及公共議題發展,應有至少10位本校學員加入社團。

第五條   應於每年3月底或9月底前填具課程規劃表,包含課程名稱、課程理念與目標、教學方法及指導教師簡歷。

第六條   由本校進行書面初審,初審通過後,送課程暨教師聘審委員會複審,審查通過後始能招生開課成立社團。

第七條   已設立之社團如未達開課人數仍可持續協助推展校務或暫停運作。

第三章 社團組織及運作

第八條   社團運作應設有社長(班代)、副社長(副班代)各一人,作為社團與本校協商行政事務之負責人,並可依社務之需求設置相關幹部。

第九條   社團應配合校務行政運作及協助社區公共事務參與。

第十條   本校得提供教師鐘點費、教學場地、招生宣傳服務,並於選課手冊及網站載明社團簡介及聯絡報名方式,社員報名由本校受理。

第十一條   社團之經費管理由社團自主運作,並定期向社員公開徵信,以昭公信。如有針對非社員辦理收費活動,應先向本校報核。

第四章 社團權益與義務

第十二條   社團得參與每學期之學習成果展,宣傳成果及招生。社團活動如須對外交涉,本校得提供發文服務。

第十三條   社員課程收費依本校規定辦理,並授予學分時數。

第十四條   社團承辦校務專案及申請社區營造專案,例如:文字出版、多媒體影音製作、社區營造等,需備計畫書申請專案補助,補助經費例如:鐘點費、誤餐費、交通費、印刷費等,補助項目及金額由本校視計畫書內容核定。並於活動結束後檢具活動資料及憑證辦理補助核銷。

第十五條   社團應邀至校外公益演出或公共服務而需要練習場地,每學期可申請免費借用1次(以3小時為限)。申請時須檢附單位邀請函,並於演出後提供感謝狀影本及現場活動照片供本校存檔。

第十六條   社團應於每年10月配合校務評鑑提交社團成果報告書,以圖文說明年度活動辦理情形、社區服務或公共議題參與情形,供本校存檔。

第十七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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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 1053 次數 最後修改於 週三, 23 August 2023 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