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學務系統法規
第一項、學員學習權益委員會設置辦法
臺北市文山社區大學學員學習權益委員會設置辦法
109年10月16日校務會議訂定
第一條 為維護學員學習權益及學習環境之安全,依據台北市社區大學組織章程第十五條第二款設立學員學習權益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在審議學員學習權益損害申訴案及其相關事宜。
第三條 本委員會由校長任召集人,成員由社團法人台北市社區大學民間促進會、校務行政人員、教師代表、學員代表及專家代表組成。
第四條 本校學員享有修課期間之學習權益,包含授課教師與學習空間符合課程綱要所示、對課程內容調整情事擁有知情權,並應尊重自身及其他學員之修課意願,共同維護課程進行及順利學習之權益。
第五條 本校學員若於學習權益有損,可適時向授課教師及校務行政人員反映,授課教師及校務行政人員應提供必要及合理之協助。
第六條 本校學員若有下列行為,經利害關係人申訴,校務行政人員得進行協調,若協調不成則可移交本委員會審議。
1、侵犯其他教師、學員及校務行政人員之法律保障之權益。
2、損害其他學員學習權益之行為。
3、損壞學習空間設備有危及學習環境安全之虞。
4、其他妨害本校校譽之重大情事。
第七條 本委員會得視申訴案之佐證情況做適當之決議,情節嚴重者,可勸諭受申訴學員退出課程或得取消其於本校修課資格。
第八條 教師於聘期中若有影響學員權益之重大情事者,得送請課程規劃暨教師聘審委員會審議。
第九條 本校學員依審議結果退出課程之相關退費,依本校「退選與退費規定」為之。
第十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