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山社區大學
元旦假期,社大停班停課


111年度第2期 公民週 停開場次
111-2 公民週『前方高能』系列講座
臺北市文山社區大學為臺灣第一所社大。自創校起,每學期第九週主辦「公民素養週」,經多年來的努力,已成為民眾了解時事、參與公共事務的重要學習資源,包含環境永續、生態保育、社區參與、公共議題、人文藝術等講座與論壇。
本期公民週採實名制,以本校學員優先,名額有限,歡迎到本頁下方填表報名!
※ 111 年 10 月 29 日 23:59 報名截止※
~「未額滿場次」歡迎當天直接來現場~
■ 注意事項
➤ 室內實體講座
※ 講座自 19:00 開始。報名學員請提前於 18:50 ~ 19:00 入場。
※ 現場場次參與者須符合防疫規定:入校須出示疫苗接種紀錄(黃卡或健保卡貼紙),未接種疫苗或疫苗第 1 劑接種未達 14 天者,應提供 3 天內快篩或 PCR 檢驗陰性證明。
➤ 戶外實體走讀
※ 收費:每人每場 100 元,請於 24 小時內完成繳費,逾時視同放棄。
※ 集合時間、地點,將於報名完成後最晚於出發前一日簡訊通知。如您的門號拒收加值簡訊,請自行來電洽詢 (02) 2930 2627。
➤ 報名請注意
※ 停開場次|請見 10/26 公告。
※ 直播場次|請見 10/28 公告。
➤ 活動內容
場次資訊|點此查看各場次詳細介紹(PDF 檔)
報名方式|點此填表報名(10/17 中午 12:00 開放,本校保留更動的權利)。
如報名完成後,需要再加報、更換到其他場次,請直接來訊本校 LINE 服務窗口 @wenshancu,謝謝!
[第壹章] [第五節]
第五節、本校承辦單位組織章程
台北市社區大學民間促進會組織章程
103年2月14日第六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改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名稱為「台北市社區大學民間促進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定位)
本會為依人民團體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第三條 (宗旨)
本會以促進社區大學理念之實現與協助地方政府辦理社區大學為宗旨,即:
一、提供個人知識成長、學歷提昇之機會。
二、打開公共領域,培養現代公民之公民意識。
三、進行社會內在反省,培養批判思考能力。
四、推動社會重建,強化民間社會體質。
第四條 (組織區域)
本會以台北市行政區域為主要組織區域。
第五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
第六條 (任務)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推廣社區大學理念與制度。
二、協助地方政府推動社區大學。
三、接受地方政府委託辦理社區大學業務。
四、規劃社區大學相關方案與計劃。
五、其他有助於達成本會宗旨之任務。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會員)
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團體會員。
一、個人會員:凡年滿二十歲、設籍或工作地點於台北市,並認同本會宗旨之個人,申請入會並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可成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認同本會宗旨,並在台北市登記有案之團體,申請入會並經理事會審核通過,成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3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三、榮譽會員:經理事會推舉,會員大會通過之社會賢達人士,可聘為本會之榮譽會員。
第八條 (會員入會及退會)
團體或個人須以書面申請,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後成為會員。會員得隨時以書面通知向理事會聲明退會。
第九條 (會員之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提案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每一團體會員為三權。榮譽會員無提案、表決、選舉、被選舉與罷免之權利。
第十條 (會員之義務)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遵守會員大會和理事會之決議,以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榮譽會員無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一條 (會員違反義務之處分)
會員如有連續三年未繳會費者,得逕予以停權處分,經理事會決議後行之;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二條 (會員資格之喪失)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會員資格:
一、自願退會者。
二、團體會員其原團體已經解散或消滅者。
三、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喪失會員資格者,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三條 (會員行為之限制)
本會會員不得利用本會名義或標誌,對外從事不法或不當之活動。
第三章 組織與職權
第十四條 (促進會之各機構)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監事會為監督機構,必要時設各工作委員會,負責本會工作之推動。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章程之制定與修正。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其他費用之數額及收繳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及其他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管理或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分會之成立與解散。
九、議決有關本會運作發展與會員權利義務之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組成)
理事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和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後補理事2人,後補監事1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第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
全體理事互選三人為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於理事會休會期間代行理事會職權。
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理事長)
全體理事自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除對內綜理本會會務,對外代表本會外,並召集會員大會、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擔任主席。
理事長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常務理事代理之。理事長或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理事會之職權)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本會章程規定之會務。
二、議決會務有關章程。
三、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事項。
四、選舉、罷免常務理事及理事長。
五、任免工作人員。
六、擬訂年度工作計劃、報告、預算、決算。
七、代表本會對外發言。
八、執行其他經會員大會授權之事項。
第二十條 (監事會)
監事會置監事三人,由會員大會選舉之。
監事互選常務監事一人,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之職權)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其他依章程或會員大會決議應監察之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的任期)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 (理、監事之解任)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遭到罷免。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四條 (工作委員會)
本會得設各辦事處、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五條 (總幹事)
本會設置總幹事一人,執行理事會交辦事項。
第二十六條 (顧問)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召開)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臨時會議則應於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認為有必要時,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時,由理事長召集之。
本會經法院登記為法人後,臨時會員大會得由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理事長召集會員大會,應於開會十五日以前以書面通知所有會員。會員無法親自出席者,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八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
會員大會之決議,應有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但下列事項之決定,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制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相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九條 (本會之解散)
本會之解散,應經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方始生效。
第三十條 (理、監事會之召開)
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並得召開臨時會議或聯席會議。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一條 (經費來源)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團體會員為二千元,個人會員為五百元。
二、常年會費:團體會員為一萬元;個人會員為一千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它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會計年度)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該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三條 (預算與決算)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後,提交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於事後提交會員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三十四條 (剩餘財產之歸屬)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有關法令之適用)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施行)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核備)
本章程經本會88年4月25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台北市政府88年5月28日北市社一字第8823308500函備查。經97年6月14日第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改通過,報經台北市政府97年10月1日北市社團字第09740482700號函備查。經98年6月20日第四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改通過,報經台北市政府98年7月30日北市社團字第09839752500號函備查。經100年2月19日第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改通過,報經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0年3月29日北市社團字第10034800400號函備查。經103年2月14日第六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改通過。
[第壹章] [第四節] [第九項]
第四節、校務行政相關辦法
第九項、教師、學員及行政人員權益申訴要點
106年3月22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一、學員或教師若認為其權益遭受學校損害,可依循校內申訴管道救濟,或由1999市民熱線轉教育局協助分案處理與回應。
二、學員或教師申訴之校內管道包含親至辦公室洽行政人員、以實體或數位書信通知行政團隊包含主管與校長,或透過班級週記表達意見,再由受理人員呈報主管以分案予行政人員進行紀錄、聯繫、研議、處理與回應。
三、以班級週記表達意見或申訴者,行政人員於隔週公開回應於班級週記。
四、教師申訴教學權益情節重大者,行政人員得送請教學研究會會議或課程規劃暨教師聘審委員會會議審議。
五、行政人員可逕行以實體或數位書信方式向主管或校長提出申訴,並由受理之主管或校長進行查證,提請主管會議研議、處理與回應。
六、但凡匿名申訴因無法聯繫查證則不予受理,受理案件旦經處理完成後即回存本校檔案冊列管。
[第壹章] [第四節] [第八項]
第四節、校務行政相關辦法
第八項、危機處理辦法
本校特別注意緊急突發事件之發生以及處理之能力,危機處理之第一要務為「防範未然」,平時即多方提醒學員小心安全,並做好各項危機處理準備,而於緊急事件發生時力求能及時反應處理。社大辦公室為危機處理指揮中心,隨時準備應變各項危機事件處理。
臺北市文山社區大學危機處理辦法(待行政組納入疫情修正)
擬於104年12月9日行政會議修訂
第壹章、危機處理原則
第一條 社大辦公室為本校危機處理指揮中心,校長為危機處理總指揮,主任秘書為指揮代理人,總務秘書擔任與協辦學校聯合處理危機之緊急聯絡人。
校長與主任秘書、總務秘書必須立即返校或另覓指揮中心址,以因應處理事務之決策與執行。
第二條 校園危機由本校與協辦學校人員共同合作處理,校外危機由本校人員自主處理。
第三條 平日由專職行政人員輪流值日,值日人員須掌握當職期間各班級教學異動情況,如校外教學及教學場地情況等,亦須了解各工作人員休假及代理情形,於上班時間前30分鐘於辦公室就位,待命處理突發狀況。
第四條 上課期間交通繁忙時段於行車路段巡視。
第五條 校園各處廣置滅火器材以備火災發生時緊急之需。
第六條 為避免跳電造成校務行政與課程停擺,並造成學員安全問題,校內備有緊急照明設備數套,於跳電第一時間將緊急照明設備送至各樓層樞紐位置處提供照明,並以廣播要求學員留在教學場地之中,以防危險發生,並盡量於最短時間內重新啟動電力供應。
第七條 辦公室影印機旁牆面張貼有「緊急事件連絡表」,其上列有鄰近之警局、消防隊、醫療救護站之地址與電話,以供緊急事件發生時得以立即通報請求協助。緊急事件連絡表旁置有為醫療急救箱,提供緊急外傷醫療用品,由總務組時時注意補充或更換內容藥品、用品等急救必要物品。
第八條 本校位於交通樞紐位置,校門口交通流量甚大,故於上下學時間特別注意車輛進出行使與行人之間的安全性,每日上學、放學期間皆由校警關注校門口交通狀況,若有因車流較大而發生車輛擦撞事件,校方須於事件發生時派人立即處理,協助現場存證照相與確認兩造聯繫資料,迅速恢復行車動線。
[第壹章] [第四節] [第七項]
第四節、校務行政相關辦法
第七項、學員進入校園須知
臺北市文山社區大學學員進入校園須知(待行政組修正)
一、依據:教育局105年4月11日北市教終字第10533273000號函辦理。
二、目的:強化成人共同守護校園安全精神,落實校園安全管理。
三、校園管理要點:
(一) 社大例行服務時間(假日及特殊期間不在此限):
1、景美校本部:週一、二、四、五的15:00至21:00,週三18:30至21:00
2、木柵校區:週二、週四的15:00至21:00,週三18:30至21:00
(二) 社大課程期間教室開放時間:
1、週一至週五夜間18:45至21:40
2、週六白天9:20至16:20
3、白天課程週一至週五上午9:20至12:10,下午13:20至16:20(限木柵校區特定教室)
(三) 非社大服務及上課時間,報名或洽公人員只於校園開放時間進出校園。
(四) 週一至週五白天課程之社大師生,需配戴社大製發之證件始能進入校園,並由社大安排行政人員,協助維護師生進出校園之安全管理與突發狀況回報。
(四) 至社大報名或洽公人員於社大服務時間但非校園開放時間進入校園時,需攜帶身份相關證件,依校園警衛辦理登記換證作業後,逕至社大辦公室報名或洽公,不得進入國中其他教學區,且洽公作業完成後亦應盡速離校。
(五) 志工服務:請向校園警衛出示社大志工證且登記後進入校園。
(六)研討與會議:由社大事前檢具會議通知單或相關研討證明文件向協辦學校申請場地使用,協辦學校同意後副知校園警衛辦理,並由社大行政人員負責會議期間之人員進出管理。
(七)送貨及工程修繕:由社大預先告知協辦學校總務處及校園警衛後辦理,並由社大行政人員全程陪同作業。
(八)臨時事項:由校園警衛通知並由社大協調協辦學校總務處後辦理。
四、校安通報電話:
景美國中(02)8935-3130、景美國中警衛室(02)8935-3130#505、木柵國
中(02)2939-3031、木柵國中警衛室(02)2939-3031#615、文山社大
(02)2930-2627、文山第一分局(02)2939-5734、文山第二分局
(02)8931-0155
五、本須知經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壹章] [第四節] [第六項]
第四節、校務行政相關辦法
第六項、設備管理及場地維護要點
臺北市文山社區大學設備管理及場地維護要點(待行政組修正)
104年12月23日行政會議修訂
第一條 本校基於學習資源共享的理念,提供教師學員合宜的教學器材及學習環境,以創造良好的教與學品質,特定本辦法。
第壹章、設備管理
第二條 本校設備分為教育局補助採購之協辦學校財產,以及自籌採購之促進會財產,皆由本校負有使用及保管權責,所有設備之借用統一由社大行政組管理。
第三條 設備借用與歸還時間:
(一) 週一至周五:15:00~21:30;週六:9:30~16:30。
(二) 經政府及本校公告之放假日或停課日,不開放借用。
第四條 借用資格
(一) 本校任教老師及其指定代理人
(二) 本校班級代表或社團代表,及其指定代理人
(三) 認同本校願景理念並合作之公益組織
第五條 教材教具借用程序
(一) 社大本身設備有限,請授課教師預先將新學期須使用的設備填寫於提課資料中,由社大統一匯集整理,以利社大做課堂間設備的規劃與調度。
(二) 數位相機、數位攝影機、筆記型電腦、單槍(液晶)投影機、實物投影機除社大校外教學及活動外,恕不外借。
(三) 借用請親自至社大辦公室詳實填寫「器材出借登記表」,並務必登記預定歸還時間。經行政人員於「借出經手人」欄簽名始完成借用手續。
(四) 借用期間本校保留優先使用權,必要時經通知後,即時取回。
(五) 借用各項設備,請依各項設備之使用說明與注意事項妥善使用,以延長各項設備之使用年限。借用期間如因操作不當或管理疏失造成損壞、遺失,申請人或申請單位需負相關賠償(按原價賠償或負擔修繕費)責任。
(六) 為維持設備正常運作及維護其他使用者之權益,申請單位應於預定歸還日期前歸還,如逾時未歸還,日後將不受理該單位借用任何器材之申請。
(七) 歸還時,借用人需與辦公室行政人員當場檢查設備是否齊全,各項設備如有故障,請告知經手人,以便進行維護、更換燈泡或送修。確認後由行政人員於「歸還時間」及「歸還經手人」處簽名。
第六條 教材教具維護
(一) 設備修繕原則及流程:每日由值日人員負責學員教具問題的解答及設備損壞登記,彙整後給行政組處理「設備損壞報修」:
1、教室損壞部份:行政組至協辦學校總務處登記,由協辦學校修繕。
2、社大設備損壞部份:由行政組報修視情況委請合作廠商修繕。
(二) 週期檢查流程:寒、暑假期間由行政組檢視設備情形,修訂「器材借用登記表」,檢視教學組所提報之學期設備需求,評估應增購耗材(器材燈泡型號及基本配備量於「設備耗材採購」),並填寫「申購單」及「設備耗材採購」,送主管簽核後,再進行採購。
第貳章、場地維護
第七條 各校區師生於周誌即時填寫教室及設備使用問題,社大行政人員據以儘速處理並即時回應予師生。
第八條 配合協辦學校實行垃圾分類與無菸校園,本校學員有義務共同維護校園整潔,嚴禁將各式廢棄物留置於教室、校園之中,或將衛生廢棄物以外之垃圾棄置於洗手間,違者取消一切獎勵優惠資格。
第九條 為維護教學場地安全,非經教師規劃與行政團隊評估核准,各校區師生不得於非烹飪教室使用耗電功率逾300W的電器,包含吹風機、電鍋、電磁爐、熱水器等,以避免跳電和失火等風險。違者?
第十條 每日課程結束後,各班級應將桌椅歸位,並將黑(白)板上字跡清除,關閉水電設備,檢查衛生狀況。
第十一條 每日課程結束後,值日行政人員應巡察校園及教室水電門窗等設施,並進行細部整潔維護工作,記錄未依場地維護原則規定之班級情況,協助協辦學校儘快設定保全系統,以避免資源浪費及維護校園安全。
第十二條 尊重並配合協辦學校之校務發展情形,逐步推動教學環境之完善發展。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本校行政會議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