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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09日

[第壹章] [第三節] [第九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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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學務系統法規

第九項、學員志願服務鼓勵辦法

臺北市文山社區大學學員志願服務鼓勵辦法

103年4月12日校務會議訂定

108年10月18日校務會議修訂

第一條   本校秉持培育公民之理念,鼓勵具服務熱誠及責任心之班級學員參與校務服務及社區公共服務,發揮利人利己精神,發揚關懷社會之善良風氣,推動學員人人皆志工的校務經營,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志願服務項目包括校務行政、校務活動、班級經營、社區公共事務、弱勢關懷等公益活動。

第三條   須以班級或社團為單位參與校務服務及社區公共服務,且於二個星期前填具申請表,經本校審查通過後得認列志願服務時數。但因校務發展需要,經學校召募參與志願服務者不受此限。

第四條   本校依據志願服務時數提供選課優惠以回饋學員熱心服務,並定期公開表揚鼓勵。班級幹部另依班代權利與義務規定辦理。

第五條   本校公共社團志工社因肩負協助校務運作責任,志工社員另享志工保險、志工聯誼、志工培訓等福利。

第六條   選課優惠計算方式:年度累積滿72小時,可享免費選課一門(但須繳保證金);年度累積滿36小時,可享選課一門5折優惠;年度累積滿18小時,可享選課一門8折優惠。收費標準依本校學費優惠辦法辦理。

第七條   服務時數僅能用於折抵學分費,不可兌換現金。當年時數須於次年使用畢,逾期未使用視同放棄。

第八條   活動結束後二星期內,需備妥邀請函(或簡章計畫)、成果心得400~500字、活動簽到(正本或影本均可)、圖文說明活動照片電子檔4~6張,提供本校存檔。

第九條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註:

1. 非志工社學員服務時數-活動結束1週內提報惠儀統整

• 以班級為主體-在社區和校務服務的時數以班級為主體,由活動承辦人或該課程學程經理人協助提醒班級,在繳回簽到、活動照片及說明文件後才能認列,由惠儀每半年於報名前完成時數統計登錄。

• 以個人身份-建議加入志工社,相關規定詳見本校學員志願鼓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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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 765 次數 最後修改於 週四, 24 August 2023 1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