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校務行政相關辦法
第九項、教師、學員及行政人員權益申訴要點
106年3月22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一、學員或教師若認為其權益遭受學校損害,可依循校內申訴管道救濟,或由1999市民熱線轉教育局協助分案處理與回應。
二、學員或教師申訴之校內管道包含親至辦公室洽行政人員、以實體或數位書信通知行政團隊包含主管與校長,或透過班級週記表達意見,再由受理人員呈報主管以分案予行政人員進行紀錄、聯繫、研議、處理與回應。
三、以班級週記表達意見或申訴者,行政人員於隔週公開回應於班級週記。
四、教師申訴教學權益情節重大者,行政人員得送請教學研究會會議或課程規劃暨教師聘審委員會會議審議。
五、行政人員可逕行以實體或數位書信方式向主管或校長提出申訴,並由受理之主管或校長進行查證,提請主管會議研議、處理與回應。
六、但凡匿名申訴因無法聯繫查證則不予受理,受理案件旦經處理完成後即回存本校檔案冊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