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組織章程與組織架構
第二項、校務會議設置要點
臺北市文山社區大學校務會議設置要點
88年3月27日校務會議通過
91年10月5日校務會議修正
100年4月16日校務會議修正
101年10月20日校務會議修正
109年4月17日校務會議修正
第一條 文山社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議決校務發展之重大政策,設置校務會議。
第二條 校務會議之組成,授課教師及學員代表各不少於四分之一,校長為召集人;成員包含:各學程召集人、各中心召集人、行政人員代表2人、志工代表2人、教師代表5至7人、學員代表5至7人;合計17至23人。
本校得聘任校務顧問若干人,並邀請於校務會議中列席指導。
校務會議得視需要,邀請台北市社區大學民間促進會常務理監事列席指導。
第三條 校務會議代表任期二年,校務顧問由校長提名或代表三人以上連署,經校務會議同意後聘任;教師代表及學員代表由推選產生,連選得連任。
第四條 校務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由代表五人以上連署要求召開臨時會。
第五條 本校行政部門及教學部門各中心、委員會,為校務會議之提案單位;校務會議代表提案,需經代表三人以上之連署。
第六條 校務會議需有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需有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第七條 校務會議得以視訊會議為之,校務代表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第八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