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社區大學

文山社區大學

週六, 15 October 2022 02:55

開課概況

 

 

臺北市文山社區大學為臺灣第一所社大。自創校起,每學期第九週主辦「公民素養週」,經多年來的努力,已成為民眾了解時事、參與公共事務的重要學習資源,包含環境永續、生態保育、社區參與、公共議題、人文藝術等講座與論壇。

本期公民週採實名制,以本校學員優先,名額有限,歡迎到本頁下方填表報名!

※ 111 年 10 月 29 日 23:59 報名截止※
~「未額滿場次」歡迎當天直接來現場~


■ 注意事項

➤ 室內實體講座

※ 講座自 19:00 開始。報名學員請提前於 18:50 ~ 19:00 入場。
※ 現場場次參與者須符合防疫規定:入校須出示疫苗接種紀錄(黃卡或健保卡貼紙),未接種疫苗或疫苗第 1 劑接種未達 14 天者,應提供 3 天內快篩或 PCR 檢驗陰性證明。

➤ 戶外實體走讀

※ 收費:每人每場 100 元,請於 24 小時內完成繳費,逾時視同放棄。
※ 集合時間、地點,將於報名完成後最晚於出發前一日簡訊通知。如您的門號拒收加值簡訊,請自行來電洽詢 (02) 2930 2627。

➤ 報名請注意

※ 停開場次|請見 10/26 公告
※ 直播場次|請見 10/28 公告

 


➤ 活動內容


場次資訊點此查看各場次詳細介紹(PDF 檔)

報名方式點此填表報名(10/17 中午 12:00 開放,本校保留更動的權利)。

如報名完成後,需要再加報、更換到其他場次,請直接來訊本校 LINE 服務窗口 @wenshancu,謝謝!

 

 

週一, 10 October 2022 13:16

[第壹章] [第五節]

[回目錄頁]

第五節、本校承辦單位組織章程

 

台北市社區大學民間促進會組織章程

103年2月14日第六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改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名稱為「台北市社區大學民間促進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定位)

本會為依人民團體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第三條   (宗旨)

本會以促進社區大學理念之實現與協助地方政府辦理社區大學為宗旨,即:

一、提供個人知識成長、學歷提昇之機會。

二、打開公共領域,培養現代公民之公民意識。

三、進行社會內在反省,培養批判思考能力。

四、推動社會重建,強化民間社會體質。

第四條   (組織區域)

本會以台北市行政區域為主要組織區域。

第五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

第六條   (任務)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推廣社區大學理念與制度。

二、協助地方政府推動社區大學。

三、接受地方政府委託辦理社區大學業務。

四、規劃社區大學相關方案與計劃。

五、其他有助於達成本會宗旨之任務。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會員)

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團體會員。

一、個人會員:凡年滿二十歲、設籍或工作地點於台北市,並認同本會宗旨之個人,申請入會並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可成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認同本會宗旨,並在台北市登記有案之團體,申請入會並經理事會審核通過,成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3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三、榮譽會員:經理事會推舉,會員大會通過之社會賢達人士,可聘為本會之榮譽會員。

第八條   (會員入會及退會)

團體或個人須以書面申請,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後成為會員。會員得隨時以書面通知向理事會聲明退會。

第九條   (會員之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提案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每一團體會員為三權。榮譽會員無提案、表決、選舉、被選舉與罷免之權利。

第十條   (會員之義務)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遵守會員大會和理事會之決議,以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榮譽會員無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一條 (會員違反義務之處分)

會員如有連續三年未繳會費者,得逕予以停權處分,經理事會決議後行之;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二條 (會員資格之喪失)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會員資格:

一、自願退會者。

二、團體會員其原團體已經解散或消滅者。

三、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喪失會員資格者,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三條 (會員行為之限制)

本會會員不得利用本會名義或標誌,對外從事不法或不當之活動。

第三章   組織與職權

第十四條  (促進會之各機構)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監事會為監督機構,必要時設各工作委員會,負責本會工作之推動。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章程之制定與修正。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其他費用之數額及收繳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及其他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管理或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分會之成立與解散。

九、議決有關本會運作發展與會員權利義務之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組成)

理事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和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後補理事2人,後補監事1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第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

全體理事互選三人為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於理事會休會期間代行理事會職權。

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理事長)

全體理事自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除對內綜理本會會務,對外代表本會外,並召集會員大會、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擔任主席。

理事長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常務理事代理之。理事長或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理事會之職權)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本會章程規定之會務。

二、議決會務有關章程。

三、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事項。

四、選舉、罷免常務理事及理事長。

五、任免工作人員。

六、擬訂年度工作計劃、報告、預算、決算。

七、代表本會對外發言。

八、執行其他經會員大會授權之事項。

第二十條  (監事會)

監事會置監事三人,由會員大會選舉之。

監事互選常務監事一人,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之職權)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其他依章程或會員大會決議應監察之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的任期)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  (理、監事之解任)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遭到罷免。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四條  (工作委員會)

本會得設各辦事處、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五條  (總幹事)

本會設置總幹事一人,執行理事會交辦事項。

第二十六條  (顧問)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召開)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臨時會議則應於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認為有必要時,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時,由理事長召集之。

本會經法院登記為法人後,臨時會員大會得由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理事長召集會員大會,應於開會十五日以前以書面通知所有會員。會員無法親自出席者,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八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

會員大會之決議,應有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但下列事項之決定,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制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相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九條   (本會之解散)

本會之解散,應經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方始生效。

第三十條   (理、監事會之召開)

理事會、監事會每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並得召開臨時會議或聯席會議。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一條  (經費來源)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團體會員為二千元,個人會員為五百元。

二、常年會費:團體會員為一萬元;個人會員為一千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它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會計年度)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該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三條  (預算與決算)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後,提交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於事後提交會員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三十四條  (剩餘財產之歸屬)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有關法令之適用)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施行)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核備)

本章程經本會88年4月25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台北市政府88年5月28日北市社一字第8823308500函備查。經97年6月14日第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改通過,報經台北市政府97年10月1日北市社團字第09740482700號函備查。經98年6月20日第四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改通過,報經台北市政府98年7月30日北市社團字第09839752500號函備查。經100年2月19日第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改通過,報經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0年3月29日北市社團字第10034800400號函備查。經103年2月14日第六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改通過。

 

[回目錄頁]

週一, 10 October 2022 01:27

[第壹章] [第四節] [第七項]

 [回目錄頁]

第四節、校務行政相關辦法

第七項、教 師 、 學員及行政人員 權益申訴 要點

106年 3 月 22 日 行政會議 修訂通過

一、 學員或教師若認為其權益遭受學校損害,可依循校內申訴管道救濟,或由1999 市民熱線轉教育局協助分案處理 與 回應。

二、 學員或教師申訴之 校內管道包含親至辦公室洽 行政人員、以實體或數位書信通知行政團隊 包含主管與校長,或透過班級週記表達意見 再由受理人員呈報主管以分案予行政人員進行紀錄、聯繫 、研議、處理 與 回應 。

三、 以班級週記表達意見或申訴者, 行政 人員 於隔週公開回應於班級週記。

 

 

四、 教師申訴教學權益情節重大者 ,行政人員 得送請 教學研究會會議或 課程規劃暨教師聘審委員會會議審議。

五、 行政人員可逕行以實體或數位書信方式向主管或校 長提出申訴,並由受理之主管或校長進行查證,提請主管會議研議、 處理與 回應 。

六、 但凡匿名申訴因無法聯繫查證則不予受理,受理案件 旦經 處理完成後即回存本校檔案冊列管。

 

 

 

 [回目錄頁]

 

週一, 10 October 2022 01:12

[第壹章] [第四節] [第六項]

 [回目錄頁]

第四節、校務行政相關辦法

第六項、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措施

臺北市文山社區大學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措施

112年04月21日校務會議新訂

第一條   為防治性騷擾行為發生,建立性騷擾事件申訴管道,並確實維護當事人之權益,依「性騷擾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準則」、「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訂定本措施。

第二條   本措施所稱性侵害犯罪,係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所定之犯罪,即刑法第221條至第227條、第228條、第229條、第332條第2項第2款、第334條第2款、第348條第2項第1款及其特別法之罪。本措施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  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 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劃、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第三條   本措施適用於所屬職員及講師、學員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行為,但性侵害、性騷擾行為應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或性別平等教育法者,不適用本措施。

 

第四條   本措施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建立友善的工作或營業環境,消除工作或營業環境內源自於性或性別的敵意因素,以保護員工或受服務人員不受性騷擾之威脅。

 

第五條   本校每年定期舉辦或鼓勵人員參與性騷擾防治相關教育訓練,並於職員在職訓練及講師研習中,規劃性別平權及性騷擾防治相關課程。參加者將給予公差登記及經費補助。

 

第六條  本校受理性騷擾申訴之管道如下:

專線電話:02-29302627
專線傳真:02-29306117
專用信箱或電子信箱: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專責處理人員姓名或單位名稱:邱組長
受理性騷擾申訴後,將指定專責處理人員或單位協調處理。

第七條   於知悉有性騷擾之情形時,本校採取立即且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  保護被害人之權益及隱私。
(二)  對所屬場域空間安全之維護或改善。
(三)  對行為人之懲處。
(四)  其他防治及改善措施。

第八條   性騷擾之申訴,應於事件發生後1年內為之,並應以書面或言詞提出。其以言詞為之者,受理之職員應作成紀錄,並向申訴人朗讀或使其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  申 訴 人 之 姓名、 性別、年齡 、身分證 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 、服務或就學之單位及職稱、住 所或 居所、聯絡電話。
(二)  有法定 代理人者, 其 姓名、 性別、年齡 、身分證 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 、 職業、 住 所或 居所、聯絡電話。
(三)  有委任代理人者,其 姓名、 性別、年齡 、身分證 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 、 職業、 住 所或 居所、聯絡電話, 並 檢附委任書。
(四)  申訴 之事實內容及相關證據。
(五)  申訴之年月日。

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不合前項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訴人於14日內補正。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22條規定,未成年者之性騷擾申訴,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第九條   為受理性騷擾申訴及調查案件,本校於處理性騷擾事件之申訴時,應組成性騷擾申訴調查小組,並進行調查。調查小組主席為校長或承辦團體理事長,調查小組成員至少2人,包含職員代表、師生代表至少各1位。其成員女性代表比例不得低於二分之一,並得視需要聘請專家學者擔任調查單位成員。

第十條   性騷擾申訴調查小組應有委員或調查單位成員過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應有半數以上出席委員或調查人員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十一條  性騷擾之申訴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不予受理:

(一)  申訴書 或言詞作成之紀錄 經通知補正,未於 14 日內補正。

(二)  同一事件已調查完畢,並將調查結果函復當事人者。

不受理性騷擾申訴時,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20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應副知主管機關臺北市教育局。

第十二條   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結果函復當事人前,得由申訴人或其代理人以書面撤回其申訴;申訴經撤回者,不得就同一事由再為申訴。

第十三條  調查時程:

確認受理之性騷擾申訴案件,應於7日內進行調查,並於2個月內調查完成,並做成調查報告,由調查小組開會審議,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

第十四條   本措施對於受理學員間或學員與講師間發生之性騷擾事件,亦適用之。學員及講師雖非本校職員,於接獲性騷擾申訴時,仍應建議報警協助調查,並採取適當之緊急處理,包含暫停教學與學習。並應於7日內將申訴書及相關資料移送臺北市教育局。

第十五條   迴避原則:

(一)  性騷擾事件申訴之調查人員在調查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自行迴避︰

(二)  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

(三)  被害人之陳述明確,已無詢問必要者,應避免重複詢問。

(四)  性騷擾事件之調查,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並得邀請相關學識經驗者協助。

(五)  性騷擾事件之當事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時,應避免其對質。

(六)  調查人員因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當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七)  處理性騷擾事件之所有人員,對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 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

(八)  對於在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偵察或審理程序中,為申訴、告訴、告發、提起訴訟、作證、 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

第十六條  調查性騷擾事件時,應依下列調查原則為之:

(一)  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以不公開之方式為之,並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人格法益。

1. 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2. 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關係者。
3. 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4. 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二)  性騷擾事件申訴之調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當事人得申請迴避︰

1. 有前款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2. 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調查有偏頗之虞者。

(三)  前款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調查小組提出,並應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調查人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四)  被申請迴避之調查人員在調查單位就該申請事件為准駁前,應停止調查工作。但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

(五)  調查人員有第一款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該調查小組命其迴避。

第十七條   處理性騷擾申訴事件之所有人員,對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違反者,主席應終止其參與,並得視其情節依相關規定予以懲處及追究相關責任,並解除其選、聘任。

第十八條   調查結果通知及救濟途徑:

性騷擾事件調查及處理結果應以書面當事人及臺北市教育局,書面通知內容應包括調查結果(性騷擾事件成立或不成立)及理由、提起救濟之期限(於調查通知到達之日起30日內提起再申訴)及受理再申訴之機關(臺北市教育局)。
書面通知臺北市教育局內容應包括申訴書、訪談紀錄、相關會議紀錄、相關證物、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報告書、通知當事人調查結果函及送達證書或雙掛號回執單。

第十九條   懲處、追蹤、考核及監督: 

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應視情節輕重作成調整職務、懲處、或其他適當處理之建議,並以書面移送人事單位依規定辦理懲處或移送相關單位執行有關事項,並予以追蹤、考核及監督,避免再度性騷擾或報復之情事發生。

第二十條   性騷擾事件調查過程中,得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主動轉介或提供心理輔導及法律協助。

第二十一條   受僱人、機構負責人,利用執行職務之便,對他人為性騷擾,被害人若依性騷擾防治法第9條第2項後段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受僱人、機構負責人對被害人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時,應提供適當之協助。

第二十二條   本措施經校務會議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回目錄頁]

週一, 10 October 2022 00:58

[第壹章] [第四節] [第五項]

 [回目錄頁]

第四節、校務行政相關辦法

第五項、鐘點費支領要點

臺北市文山社區大學鐘點費支領要點

105年01月13日促進會常務理事會通過,105年02月01日實施。
108年5月30日促進會理監事會議修正第三條增列第3款優惠課程,108年9月3日實施。

第一條   本要點依據臺北市文山社區大學財務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訂定。

第二條   臺北市文山社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鐘點費支領用途分列為課程、活動兩類,所指課程為經向臺北市教育局報核之課程,非屬課程者皆列入活動類。

第三條   本校課程鐘點費支領計算基準分為學術性課程及非學術性課程兩類,課程屬性由本校課程規劃暨教師聘審委員會審定。兩類課程鐘點費計算準則如下:

1. 學術性課程:

開課人數未達17人,一學期鐘點費以學員人數乘以學分數乘以學分費乘以0.7計。

開課人數達17人,每小時鐘點費為850元。
開課人數達30人,每小時鐘點費為1,000元。

開課人數達40人,每小時鐘點費為1,200元。

2. 非學術性課程:

開課人數未達20人,一學期鐘點費以學員人數乘以學分數乘以學分費乘以0.7計。
開課人數達20人,每小時鐘點費為850元。
開課人數達30人,每小時鐘點費為1,000元。

開課人數達40人,每小時鐘點費為1,200元。

3. 優惠課程:

學術性優惠課程未達17人,一學期鐘點費以學員人數乘以學分數乘以學分費乘以0.7計,開課人數達17人最高上限每小時鐘點費為850元。

非學術性優惠課程未達人20人,一學期鐘點費以學員人數乘以學分數乘以學分費乘以0.7計,開課人數達20人最高上限每小時鐘點費為850元。

4. 開課人數以「當學期第四週之星期六報名人數」計算之。

第四條   寒暑期課程不分學術或非學術課程:

開課人數未達20人,一學期鐘點費以開課人數乘以學分數乘以學分費乘以0.7計。

開課人數達20人,每小時鐘點費為850元。

開課人數達30人,每小時鐘點費為1,000元。

開課人數達40人,每小時鐘點費為1,200元。

開課人數以「當期第一週之星期六報名人數」計算之。

第五條   本校活動鐘點費支領計算基準依非當學期課程教師(以下簡稱外聘教師)、當學期課程教師(以下簡稱內聘教師)而有不同:

1. 講座、工作坊:外聘教師每小時1,000元,內聘教師每小時850元。

2. 導覽解說:外聘教師與內聘教師皆為每小時1,200元。

3. 經校長核定有特殊需要者,鐘點費額度不受前2款所限。

第六條   本校每學期於第八週支付第一週至第六週的鐘點費,於第十三週支付第七週至第十二週的鐘點費,於第十九週支付第十三週至第十八週鐘點費。寒暑期班一律於第七週撥款。

第七條   本校課程鐘點費支付方式以中華郵政匯款為主,匯款帳戶姓名必須為教師姓名,亦為本校申報所得稅納稅人。

第八條   本校課程鐘點費支領異動皆應由老師於當學期第四週結束前提供異動文件:

1. 聯合開課教師應提供鐘點費匯款分配方式為統一給課程負責人、或平均分配,或依實際上課週次計算。

2. 新課程教師應提供中華郵政存摺封面、身份證正反兩面影本,做為本校匯款及申報稅務依據。

第九條   本要點經本校行政會議通過後,送促進會常務理監事會核定後實施。

 

[回目錄頁]

週一, 10 October 2022 00:00

[第壹章] [第四節] [第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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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校務行政相關辦法

第四項、財務管理辦法

臺北市文山社區大學財務管理辦法

104年10月22日社團法人台北市社區大學民間促進會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訂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社團法人台北市社區大學民間促進會(以下簡稱促進會)為健全承辦之臺北市文山社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財務管理制度,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校長得依據本辦法制定財務管理相關細則,經促進會常務理監事會核定,並由監事會據此監督執行狀況。

第三條   本校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章   會計科目與帳證

第四條   本校之會計基礎,採用權責發生制。

第五條   本校會計科目分為資產、負債與餘絀。

第六條   本校會計帳簿包含傳票憑證帳冊、分類帳冊及各式會計月報表。

第七條   財務相關資料得依下列規定保管與銷燬:

一、永久保管者:

1. 不動產及固定資產之增減。

2. 其他須供永久查考之財務案卷。

二、保管十年者:

1. 年度預決算案、經費收支帳冊、財務報表。

2. 傳票、憑證。

3. 其他可供十年內查考之財務案卷。

三、保管七年者:

1. 各種傳票及傳票所附憑證、各種日報表月報表及其留底。

2. 其他可供七年內查考之財務案卷。

四、前項各款已屆滿規定保管年限之財務檔案,財務人員應會監事會成員點檢後始得銷燬。

第三章   財務及會計處理

第八條   本校之財務管理以收支平衡為原則。

第九條   依據臺北市教育局委辦社大合約,本校與促進會專帳分列,並設置社大專戶。

第十條   本校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編製前一年度決算財務報表,並於四月三十日前完成會計師財務報表查核簽證作業,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編製下一年度預算財務報表。

第十一條   本校每年召開至少兩次財務會議,審議財務報表及督導財務管理事宜。

常務監事、理事長及校長、財務人員為財務會議當然出席成員,並得邀常務理事及監事若干人共同出席。

第十二條   本校依理監事會議核定之年度預算額度,由校長規劃細部預算與執行預算,並得依實際執行所需彈性調整科目額度,但支出類一級科目增加逾百分之二十時應經常務理監事會議同意。

第十三條   本校各項專案業務均應有對應收支,並由承辦職員於執行前一個月內制定經費預算表,以簽辦單依權責額度送經主管核定,並由主管授權財務人員確認後續的請款稽核。

第十四條   依據臺北市教育局委辦社大合約,本校校長為專任,其薪資由常務理監事會核定,本校所聘職員之薪資與請款細則另訂之。

第十五條   本校教師鐘點費撥放時程、方法及計算原則另訂之。

第十六條   本校每筆採購及請款核定權限如下:

一、400,001元以上:常務理事會。

二、200,001元至400,000元(含):理事長。

三、200,000元(含)以下:校長。

四、10,000元(含)以下:校長得授權下轄主管。

五、如遇緊急事故所需得經追認。

第十七條   本校由會計及出納人員分別負責帳務管理及零用金管理。

第十八條   本校財務收支除零用金外,以隨收隨存為原則。

第十九條   本校零用金以5萬元現金為上限,請領費用金額每筆在2千元以下時,可在零用金項目下以現金支付。

第四章   財務查核

第二十條   本校財務人員應依本辦法規定處理各項財務事宜,並依規定編造相關報表。 

第二十一條   會計報告查核要件如下:

一、餘絀表、資產負債表

二、存摺結餘影本

三、收入/憑證黏貼單:黏貼如收據、報表、憑據等收款證明。

四、支出/憑證黏貼單:黏貼如發票、收據、請款單、報價單、簽辦單、會議紀錄等支付證明。

五、零用金收支明細表

六、設備資產清冊

第二十二條   財務人員每月應繕具財務月報表及其相關憑證,呈校長查核之。每半年由常務監事及理事長共同查核之。

第二十三條   本校各項收支,均應掣給原始憑證或支付憑證;提領存款時,應依核定權限分別由校長、主管及財務人員於領款憑證上用印。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經促進會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實施,其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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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日, 09 October 2022 2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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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校務行政相關辦法

第三項、校長續任辦法

台北市文山社區大學校長續任辦法

2011年4月16日第五屆第二次理事會通過

第一條   台北市文山社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辦理校長續任事宜,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校長任期三年,期滿得續任。續任作業由台北市社區大學民間促進會(以下簡稱本會)理事會辦理。

第三條   校長任期屆滿前五個月,應由本會理事長主動徵詢校長續任意願,若校長有續任意願,則由理事會接續辦理校長續任評估事宜。

第四條   校長續任評估程序如下:

一、由理事會自本會理監事中遴選五至七人,組成校長續任評估小組(以下簡稱評估小組),小組成員互推一人為召集人。

二、評估小組應蒐集相關資料提出評估報告,內容包含下列三大項:

(一) 校長遴選時所提治校構想之執行成效。

(二) 校長任期間理監事會決議事項之執行成效。

(三) 校長任期間施政重點之執行成效。

評估小組所需資料,校長與校務人員應配合辦理。

三、評估報告經與校長討論確認後,送理事會討論。

四、理事會應針對評估小組之結論與建議,及本校未來發展需求與校長專長能力互相配合之程度進行討論,並得就校長未來之治校構想,邀請校長列席討論。

五、理事會至遲應於校長任期屆滿前四個月,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校長續任之決議;應有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續任。

第五條   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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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日, 09 October 2022 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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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校務行政相關辦法

第二項、職員敘薪要點

臺北市文山社區大學職員敘薪要點

112年9月9日第9屆常務ˋ理事會修訂

第一條   本校依據職員服務辦法第三章第十條制定本要點。

第二條   本校職員之職位、本薪等級表如下:

職位

職責

月薪

資歷

晉升

加給

最低薪

最高薪

校長

 

綜理校務。

社大對外代表人。

 

65,000

75,000

任職3個月後

 

60,000

70,000

任職3個月內

1,000

主任

協助校長綜理校務。

具良好的規劃、溝通及協調能力,能帶領行政團隊完成校務。

校長之代理人。

50,000

65,000

任職3個月後

1,000

48,000

53,000

任職3個月內

主秘

協助主任綜理校務。

主任代理人。

48,000

58,000

任職3個月後

1,000

45,000

48,000

任職3個月內

組長

協助主秘、主任,分工領導各組職員發展分組校務。

主秘或主任代理人。

42,000

50,000

任職3個月後

1,000

40,000

42,000

任職3個月內

副組長

協助組長綜理分組校務。

組長代理人。

40000

45,000

任職3個月後

1,000

38,000

40,000

任職3個月內

經理人、秘書

能獨立規劃與執行所分工之校務專案,完成主管指派業務。

33,000

42,000

任職3個月後

1,000

30,000

34,000

任職3個月內

助理

能充份協助同仁之行政事宜。

30,000

42,000

任職3個月後

500

依法

30,000

任職3個月內

兼職人員

能充份協助同仁之行政事宜。

依法

250

由主管簽辦核定

 

第三條   全職人員因故轉非時薪制之兼職人員,其薪資由主管依據薪級表原則進行專案簽辦。

第四條   本要點之修訂由常務理事會通過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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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日, 09 October 2022 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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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校務行政相關辦法

第一項、職員服務辦法

台北市文山社區大學職員服務辦法

103年8月18日第六屆第三次理事會核備

106年2月9日第七屆第一次理事會修正

108年9月23日第七屆第十次理事會修正

109年6月1日第八屆第二次理監事會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臺北市文山社區大學 以下簡稱 本校 為建立合理用人制度,延攬優秀人才,俾利業務發展,維持行政團隊組織良好運作,依據 台北市社區大學民間促進會 以下簡稱促進會 組織章程第二章第 五 條訂定本辦法。

第二章   職員遴聘

第二條   本校校長依臺北 市教育局規定為專職,由 促進會 遴選聘任,遴選及續任辦法另由促進會制定,其約聘任期為三年一期,其薪資與出勤亦另由促進會協議訂定。

第三條   本校主任 、主任秘書 由校長遴選,經 促進會 理事長同意後聘任,並送促進會核備 。

第四條   本校其他職員由校長遴聘,並送促進會備查。

第五條   財務會計人員應於到職前覓具保證人,填具保證書及附身份證影本載明保證責任,始能到職。

第六條   本校進用之各級職員,其服務年資均自報到之日起算。

第七條   本校專兼任職員之進用須經校長簽准,始得辦理遴聘作業。

第八條   遴選作業完成,應簽辦聘用經校長核定後正式進用,以進一步辦理報到、敘薪及勞健保之後續作業。

第九條   新進人員除另有規定者,於聘用三個月期滿,通過續聘考核後予以調薪,並享有團保。

第三章   職員敘薪及獎金發給

第十條   本校專兼任職員之薪資均按其學經歷、專長及核派職務之繁簡難易、職責輕重等因素,由校長在各職級之薪給範圍內核敘之。全職人員起薪不得少於勞工委員會規定之最低工資。校長之敘薪由理事長簽核。

第十一條   每年得於七月辦理年中考核以調整薪資,職員職務調整時,則可隨時調薪資。

第十二條   薪資及職務異動時皆應經校長簽核異動簽辦文件。校長之薪資調整由理事長簽核。

第十三條   每年春節前辦理年終考核,依職員績效於春節一週以前發給年終獎金至少一個月底薪。任職未滿一年者及兼職者則按比例核給。

第十四條   每年於端午節及中秋節視財務狀況發給年節禮品或獎金不等。

第四章   職員出勤

第十五條   職員上班時間為周一至周五下午二點至晚上十點,周六輪流值班時間為上午九點至下午五點。每工作4小時休息30分鐘。職員上下班應完成簽到。

第十六條   職員因課程視導或校務活動需求,得經主管同意機動調整出勤時間。

第十七條   職員應依規定時間到校出勤,凡未依差假規定請假,又無出勤紀錄者,均以曠職論。

第十八條   凡因遲到或早退未請假者均以曠職半日論,無合理理由而連續曠職三日或三個月曠職達六日者即予以解聘。

第十九條   職員臨時因公外出者,應於次工作日依規定程序補辦公出手續。

第五章   職員休假

第二十條   本校職員之休息日與例假日依約定之排班表而定,因配合校務需要、輪值、公出、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經主管核定必須於排班表約定時間外加班工作者,可由職員選擇領取加班費或補休。

補休應於四個月內排休完畢,如遇特殊情形,可經校長核準延遲於六個月內休畢。該展延申請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一條   但因業務繁重而有集體加班情形,應先告知主管申請加班,並經校長簽准,始得列入補休時數。

本校休假制度以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及相關法令為依據,但可放寬調整。

職員年休假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施行,任職第一年者,按到職日至該年年底之服務月數,依比例換算年休假時數於次年元旦起排休。

年假應於當年內排休完畢,如遇特殊情形,可經校長核準延遲於次年半年內休畢。該展延申請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二條   休假期間如遇業務需要,校長得隨時通知停休。

第二十三條   職員傷病假、事假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施行。

第二十四條   職員產假、陪產假、育嬰假依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從優施行。

第二十五條   女性職員每月給予生理假一日,其中半日工資照給,半日以病假辦理。

第二十六條   職員婚假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施行,除因特殊事由經校長核准展延休假者,應自結婚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

第二十七條   職員喪假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從優施行,因父母依據勞基法,因父母、配偶、子女死亡者,給喪假十二日;配偶之父母死亡者,給喪假八日;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兄弟姐妹死亡者,給喪假六日;其餘未列者,專案核給。

喪假得分次申請,但應於死亡之日二個月內請畢。

第二十八條   兼職職員之休假依其兼職之工時比例核給。

第二十九條   職員任職滿一年得於寒暑假期間享有服務休假計五日,任職滿半年以上者得享有服務休假兩日。

為利業務運作,得由主管核定服務休假採集體休假或輪流休假方式。

第三十條   上班遲到逾十分鐘即視同休假,應補辦請假手續。

第三十一條   除臨時病假外,其他假別均應事前協調職務代理人代理職務,並辦理請假手續,未事前請假,以曠職及不給薪方式處理。

休假申請最少為一小時,不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

職員連續休假逾三日(含)者應經校長簽核,校長連續休假逾五日(含)時,其請假應由理事長簽核。

第六章   職員研習與進修

第三十二條   為培力組織人才,本校每年辦理職員研習,職員研習時間視同出勤。

第三十三條   職員因職務需要,經主管推薦,得在校內外進修,進修時數折抵工作時數之額度,以及進修費用之補助,由校長專案核定。

第三十四條   職員得於工作時間外,在本校自費選修課程,比照協辦學校現任教職員享有學費優惠。

第三十五條   職員享有進修福利者,須繳交或報告進修心得,並製作進修檔案備查。

第七章   職員相關補助

第三十六條   職員任職滿一年,每兩年得申請健檢補助一次,每人每次以新台幣三千伍佰元為限,超過部份不予補助,未達上限者,依實際檢查費用核實補助。

第三十七條   職員任職滿一年,得經由主管薦送在職進修,並提供補助每兩年最多一次,每次以八千元為上限。

申請在職進修補助後一年內離職者,須繳回全額補助款,一年以上未滿二年離職者,須繳回半數補助款。

第三十八條   職員遇結婚、生育及眷屬(含父母、配偶、子女)喪葬,得申請補助,每次以一萬元為上限。

第三十九條   留職停薪職員不得申請職員補助。

第八章   職員考核

第四十條   本校職員考核分為自我考核、職員互評以及主管考核三類,考核結果得做為薪資調整及獎金發放之依據。

第四十一條   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予獎勵:

(一) 在職務上有卓越績效者。

(二) 貢獻計畫經採納實施,成效良好者。

(三) 代表本校參與競賽獲獎,或參與學術發表獲得肯定者。

(四) 除喪病假、補休、公假及年假,年度全勤且無遲到早退者。

(五) 年資滿五年、十年、十五年及以上者。

第四十二條   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予懲戒,情節重大者並得依勞動基準法終止聘雇關係:

(一) 犯刑事案件經判決抬役以上處分。

(二) 經通緝有案、或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三) 虧空公款者。

(四) 有舞弊行為或故意縱容舞弊行為者。

(五) 吸食毒品者。

(六) 罹患法定傳染病但知情不報者。

(七) 擅離職守且造成損失或損傷校譽者。

第九章   職員離職

第四十三條   職員離職應至少於一個月前以書面向校長提出辭呈;

 主管職責者應至少二個月前以書面向校長提出辭呈;

 校長應至少六個月前以書面向理事長提出辭呈。

第四十四條   職員應填具離職程序單,完成交接,經會辦同事及主管蓋章完並交回,始完成離職手續,才發給離職證明書及在職證明文件。

第四十五條   離職日仍未結清之薪資於發薪日逕撥入離職職員之帳戶。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報請促進會核備後施行,修正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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