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社區大學
[第壹章] [第三節] [第二項]
第三節、校務系統法規
第二項、學員學習權益委員會設置辦法
臺北市文山社區大學學員學習權益委員會設置辦法
109年10月16日校務會議訂定
112年04月21日校務會議修訂
第一條 為維護學員學習權益及學習環境之安全,依據台北市社區大學組織章程第十五條第二款設立學員學習權益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在審議學員學習權益損害申訴案及其相關事宜。
第三條 本委員會由校長任召集人,成員由社團法人台北市社區大學民間促進會、校務行政人員、教師代表、學員代表及專家代表組成。
第四條 本校學員對社大依據學員入校選課與修業辦法之勒令停止上課或遭拒絕後續報名等懲處,認為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向本委員會提起申訴。申訴人向學校提起申訴,同一案件以一次為限,如經委員會決議撤回後,亦不得就同一案件再提起申訴。
第五條 本委員會得視申訴案之佐證情況做適當之決議。
第七條 本中心應定期向校務會議做工作報告。
第六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亦同。
[第壹章] [第二節] [第四項]
第二節、教學系統法規
第四項、文山堡地方知識學發展中心設置辦法
文山堡地方知識學發展中心設置辦法
108年8月20日文山學暨環境生態學程聯合會議通過
108年10月18日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推動地方知識本位的課程設計與教學方法,將文山堡歷史區域的人文歷史、生態環境、社經發展等議題,融入社區大學的學習活動中,特設置「文山堡地方知識學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之文山堡歷史區域包括景美、木柵、新店、坪林、深坑、石碇、烏來。
第三條 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1. 建立文山堡歷史區域之人文歷史、生態環境、社經發展等相關資料庫。
2. 研發社區大學文山堡歷史區域地方知識本位之課程設計與教學方法。
3. 協助各課程教師進行地方知識本位之課程設計與教學。
4. 提供中小學文山堡歷史區域地方知識本位相關之教學資源。
5. 舉辦全校性之認識文山堡歷史區域教學活動。
6. 其他有助於文山堡歷史區域知識本位教育推動之相關事務。
第四條 本中心置召集人一人,綜理中心事務,由校長遴選聘任。召集人任期兩年,並得連任。召集人得酌支津貼。
第五條 本中心置秘書一至二人,由本校行政人員兼任,協助召集人處理中心業務。若因業務需要,得增聘計畫助理。
第六條 本中心設「文山堡地方知識學發展中心推動委員會」,負責政策擬定與推動;委員由中心召集人自本校教師或校外專家中遴選,經校長核可後聘任。
第七條 本中心應定期向校務會議做工作報告。
第八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亦同。
[第壹章] [第二節] [第三項]
第二節、教學系統法規
第三項、課程規劃暨教師聘審辦法
臺北市文山社區大學課程規劃暨教師聘審辦法
101年10月20日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臺北市文山社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延攬優秀師資,以發展優質課程,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設置課程規劃暨教師聘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任務如下:
1. 規劃本校課程整體發展方向與特色。
2. 訂定課程開設制度。
3. 訂定師資聘審制度。
4. 核定每學期之課程開設與師資聘任。
5. 其他與課程發展及教師延攬之相關事項。
第三條 本校課程分類採學程制。
各學程應置召集人負責學程課程之規劃,學程召集人由校長指派。學程召集人得視需要邀集學程教師研商課程規劃事宜;所規劃之課程應送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始得開課。
第四條 委員會置委員九至十五人,由各學程召集人、各中心召集人及若干選任委員組成,校長為主任委員。
選任委員包含由教師推選之教師代表二人,餘由校長自校外學者專家、社區人士或資深學員中遴選產生,任期兩年。
第五條 委員會應定期召開委員會議,每學期至少一次。
第六條 本校教師聘任分為主動延攬及公開徵求等兩類。
第七條 主動延攬師資之程序如下:
1. 各學程召集人應依據各學程之新學期課程需求,主動提出傑出且具聲望之師資人選並填具推薦表,送委員會審議。
2. 被推薦人經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由校長及學程召集人邀請至校任教。
3. 為獲聘教師舉辦公開演講,並向全校師生推介。
第八條 公開徵求師資之程序如下:
1. 各學程召集人應依據各學程之新學期課程需求,提出新學期之師資徵聘規劃並填具規劃表,於本校網站公告徵聘事宜。通過書面審查及面談之師資人選,由學程召集人填具推薦表,送委員會審議。
2. 被推薦人經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由校長及學程召集人邀請至校任教。
3. 為獲聘教師舉辦公開演講,並向全校師生推介。
第九條 本校不得開設下列課程:
1. 無科學基礎之算命、八字、陽宅、風水、堪輿、姓名學、紫微斗數、星相、人體科學超能力、氣功灌氣等相關內容之課程。
2. 無國家證照但涉及醫療行為之課程內容,例如針灸、刀療、整脊、整復、催眠、刮痧、拔罐、指壓、推拿、按摩等。
3. 課程內容違法或違反臺北市政府社區大學相關法規者,例如開鎖課程。
第十條 本校之教師聘任採學期制,一學期一聘。
第十一條 各學程召集人應依據各學程之新學期課程需求,提出新學期之師資續聘名單,送委員會審議,通過者予以續聘。續聘教師之聘書於新學期確定開課後發給。
第十二條 本校師資續聘之審議內容如下:
1. 本校整體課程發展需求。
2. 整體教學績效及教學滿意度調查之成績。
3. 本校校務參與,包括:教師會議、學程會議、研討會、教學研習活動、社區活動及本校舉辦之其他重要活動。
4. 公共事務參與,包括:臺北市社區大學相關活動、全國性之社區大學相關活動、跨校性研習活動、社會公共議題參與。
第十三條 教師於聘期中若有妨害校譽或影響學員權益之重大情事者,得經委員會之決議,予以解聘。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亦同。
[第壹章] [第二節] [第二項]
第二節、教學系統法規
第二項、學程設置辦法
臺北市文山社區大學學程設置辦法
89年3月25日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建立學程式的修業制度,使本校之課程朝系統化的方向規畫,建立課程發展特色,協助學員做長期有計畫之學習,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程最低應 修學分以二十四至三十學分為原則,修畢規定學分,由臺北市政府發給學程證書。
第三條 各學程之課程規劃應包括:學術、社團活動、生活藝能等三類課程;唯人文學、社會科學、自然科學、社團活動等四領域,得單獨設置學程。
第四條 學程之設置應先提具學程計畫書,經教學研究會議審查,送請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本辦法通過前已設置之學程,毋需再議。
第五條 學程應置召集人,綜理學程事務;召集人由學程課程之授課教師中推選產生,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
第一任召集人,得由校長遴選,經校務會議同意後聘任。
第六條 學程得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學程召集人遴聘,協助召集人處理 學程事務;執行秘書得酌支交通費,按助教鐘點費之支領標準由校長核定。
第七條 學程招生採登記制,無名額限制,於每學期招生期間公告辦理。
第八條 學程應採積極性之經營作為,包括:課程與教學之研討、教師與學員之交流、發行學程通訊等相關工作,以凝聚教師與學員之向心力。
第九條 學程之廢止應經校務會議同意。
第十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亦同。
[第壹章] [第二節] [第一項]
第二節、教學系統法規
第一項、教學研究會設置辦法
臺北市文山社區大學教學研究會設置辦法
88年7月21日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推動本校有關課程規畫、師資遴選、教務章則制定、教學方法提昇等相關事宜,設置「教學研究會」。
第二條 教學研究會依據課程領域及學程類別,設置「人文學」、「社會科學」、「自然科學」、「生活藝能」、「社團活動」及各學程等教學研究小組,負責該組之課程規劃、師資遴選推薦、教學方法提昇等相關工作。
第三條 各教學研究小組設召集人,由社區大學校長遴選經「教學研究會議」同意後聘任,任期一年,並得連任;各教學研究小組由該組授課教師全體組成‧
第四條 教學研究會應定期召開「教學研究會議」,每學期至少兩次,負責教學研究會之決策,包括:核定各教學研究小組所提出之課程、師資,規劃課程總體架構、聘任師資及擬定教務章則。
第五條 「教學研究會議」由社區大學校長、各教學研究小組召集人、全體授課教師、學員自主社團社長及校務會議學員代表組成,社區大學校長為召集人。
第六條 「教學研究會議」得設常務委員會,由社區大學校長、各教學研究小組召集人組成,社區大學校長為召集人。
第七條 教學研究會由社區大學校長綜理會務,置執行秘書一人,協助會務之執行。
第八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亦同。
[回目錄頁]
[第壹章] [第一節] [第五項]
第一節、組織章程與組織架構
第五項、行政組織編制及職掌表
行政系統負責教學所需之行政支援,依據臺北市社區大學自治條例 及本校組織章程 ,制訂本校行政組織結構,分為教學 、 行 政 2 組別,由校長、副校長、主任秘書依權責統籌管理。
本校之編制以每學期150-170門課,上課學員2800-3300人、授課3200-4000人次,計算所需之行政人力,惟視實際上課人數得做適當調整。
單 位 |
職 稱 |
編制 |
業 務 執 掌 |
校本部 |
校長 |
1專 |
綜理全般校務 |
副校長 |
1兼 |
校長之一級代理人,協助校長綜理教學方面之學術性工作,亦為分部校務負責人。 |
|
主任或主任秘書 |
1專 |
校長之二級代理人,協助校長綜理行政系統之事務性工作並支援教學系統之行政事務。 |
|
財務秘書 |
1專 |
帳務報表、傳票,核銷作業。兼辦人事行政。 |
|
教學組 |
教學組組長 |
1專 |
校長之三級代理人,教學組事務統籌。 |
學程經理人 社區經理人 專案經理人 |
3專 |
課程安排、教師聯繫、社區活動、文山學中心業務、專案任務、招生文宣,支援教學系統及教學會議之工作。 |
|
行政組 |
行政組組長 |
1專 |
行政組事務統籌。 報名作業統籌,學員活動,志工經營。 |
學務秘書 |
1專 |
學員資料及成績登錄,班級事務,研習證書,學員及社團經營。 |
|
資訊服務秘書 |
1專 |
網站經營,資訊服務優化,設備維護及採購。 |
|
總務秘書 |
1專 |
行政總務、出納、庶務、文書。 |
|
合計 |
11員專,1員兼(2023年實際為11專1兼) |
[第壹章] [第一節] [第四項]
第一節、組織章程與組織架構
第四項、承辦單位及社大組織架構關係示意圖
本校的校內組織架構,分為行政系統與教學系統。行政系統於 職 員 部 份 由 教學組 統籌課程 及社區參與 事務, 行政組統籌 學務 及 資 訊 、 總務 於 行 政 會 議 及 財 務會 議 進 行 決 策 並 支 援 學 員 學 習 權 益 委 員 會 以 及 由 學 員 參 與 校 務 決 策 的 班 代 會 議 、社 團 會 議 、 志 工 會 議 ;教學系統設有教學研究會、課程規劃暨教師聘審委員會、 文山 堡 地 方 知 識 學 發 展 中 心 以 及 開 放 教 師 參 與 校 務 決 策 的 學 程 會 議 。
本校承辦單位於校內職權為校長人事權、預算決算核定權,及相關法規核備權。
校校組織架構關係示意圖修正沿革如下:
1、原於96年規劃設置之校務發展委員會乃因應遷校而行之暫行組織,因遷校任務已達成,且未曾討論及研擬正式設立相關辦法,加以其功能由校務會議成熟運作足以取代,故取消該暫行組織。
2、原有之教材研發中心是創辦初期肩負社大教材研發出版之責,但由於社大成人學習教材研發尚未成熟,出版成本亦相當高,因此在社區大學全國促進會成立後,即轉型成與全促會合作,目前則與社區大學創辦先進所籌組的開學出版社合作研發與出版,是以尚未於本校獨立運作,但可視未來教學研究資源再行研擬,因之取消該中心組織。
3、臺北市教育局於99年底委由各社區大學辦理各區學習服務中心,該中心10餘項任務涵括社區大學之社區參與任務,故納入本校常設組織。
4、91年設之社區本位教學資源中心在近幾年以環境與社區等學程推動融入式教學研習、教案研發為主,其社區學習功能也轉由社區學習服務中心肩負,故於103年10月4日第2期校務會議取消該中心組織。
5、108年設立文山堡地方知識學發展中心,廢止社區學習服務中心。
6、111年修正組織架構圖,財務與人事直屬主秘管轄。
[第壹章] [第一節] [第二項]
第一節、組織章程與組織架構
第二項、校務會議設置要點
臺北市文山社區大學校務會議設置要點
88年3月27日校務會議通過
91年10月5日校務會議修正
100年4月16日校務會議修正
101年10月20日校務會議修正
109年4月17日校務會議修正
第一條 文山社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議決校務發展之重大政策,設置校務會議。
第二條 校務會議之組成,授課教師及學員代表各不少於四分之一,校長為召集人;成員包含:各學程召集人、各中心召集人、行政人員代表2人、志工代表2人、教師代表5至7人、學員代表5至7人;合計17至23人。
本校得聘任校務顧問若干人,並邀請於校務會議中列席指導。
校務會議得視需要,邀請台北市社區大學民間促進會常務理監事列席指導。
第三條 校務會議代表任期二年,校務顧問由校長提名或代表三人以上連署,經校務會議同意後聘任;教師代表及學員代表由推選產生,連選得連任。
第四條 校務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由代表五人以上連署要求召開臨時會。
第五條 本校行政部門及教學部門各中心、委員會,為校務會議之提案單位;校務會議代表提案,需經代表三人以上之連署。
第六條 校務會議需有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需有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第七條 校務會議得以視訊會議為之,校務代表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第八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壹章] [第一節] [第一項]
[回目錄頁]
第一節、組織章程與組織架構
第一項、組織章程
臺北市文山社區大學組織章程
103年4月12日校務會議通過
109年4月17日校務會議修正
112年4月17日校務會議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社團法人台北市社區大學民間促進會(以下簡稱促進會)為促進社區大學理念之實現與協助地方政府辦理社區大學,特依促進會組織章程之規定,接受臺北市政府之委託,辦理臺北市文山社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
第二條 本校之校址同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核定之協辦學校。
第二章 校務行政
第三條 本校設專職校長一人,專職人員若干人,承校務會議之決議,綜理本校之各項事務。
第四條 校長由促進會依據遴選辦法聘任;其他專職人員由校長聘用。
第五條 本校年度預算由促進會核定,並由理事長授權校長於年度預算內核定校務收支明細。
第三章 校務會議
第六條 基於社區大學之民主化、社區化及自主化,本校得設校務會議,以議決本校之重要事項,並制訂各項章則。
第七條 校務會議由校長、教師代表、學員代表及行政人員代表組成,其組織辦法另訂之。校長為校務會議之召集人。
第八條 校務會議每學期至少應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校務會議。
第四章 課程
第九條 本校採學分制,同一科目上課十八小時為一學分。
第十條 本校之課程分三類:學術課程、社團課程、生活藝能課程。
第十一條 課程由課程規劃暨教師聘審委員會規劃審查。課程規劃暨教師聘審委員會之設置辦法由校務會議另訂之。
第五章 師資
第十二條 本校設教師一級,師資之規劃由課程規劃暨教師聘審委員會辦理之。
第十三條 本校之教師聘任辦法及評鑑方式,由校務會議訂定。
第六章 修業
第十四條 學員入校選課與修業辦法由校務會議另訂之 。
第十五條 本校無修業年限,但學員有違反入校選課與修業辦法之情事,得取消學員選課與修 業資格。前款學員得向本校學習權益委員會申訴,學習權益委員會設置辦法另訂之。
第十六條 學員修課成績由授課教師以優等、通過、未通過三級核給。
第十七條 學員修業之多元學習成就認證辦法,由校務會議訂定。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組織章程經校務會議通過,送請促進會理事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