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社區大學
[第壹章] [第四節] [第二項]
第四節、校務行政相關辦法
第二項、職員敘薪要點
臺北市文山社區大學職員敘薪要點
112年9月9日第9屆常務ˋ理事會修訂
第一條 本校依據職員服務辦法第三章第十條制定本要點。
第二條 本校職員之職位、本薪等級表如下:
職位 |
職責 |
月薪 |
資歷 |
晉升 加給 |
|
最低薪 |
最高薪 |
||||
校長
|
綜理校務。 社大對外代表人。
|
65,000 |
75,000 |
任職3個月後 |
|
60,000 |
70,000 |
任職3個月內 |
1,000 |
||
主任 |
協助校長綜理校務。 具良好的規劃、溝通及協調能力,能帶領行政團隊完成校務。 校長之代理人。 |
50,000 |
65,000 |
任職3個月後 |
1,000 |
48,000 |
53,000 |
任職3個月內 |
無 |
||
主秘 |
協助主任綜理校務。 主任代理人。 |
48,000 |
58,000 |
任職3個月後 |
1,000 |
45,000 |
48,000 |
任職3個月內 |
無 |
||
組長 |
協助主秘、主任,分工領導各組職員發展分組校務。 主秘或主任代理人。 |
42,000 |
50,000 |
任職3個月後 |
1,000 |
40,000 |
42,000 |
任職3個月內 |
無 |
||
副組長 |
協助組長綜理分組校務。 組長代理人。 |
40000 |
45,000 |
任職3個月後 |
1,000 |
38,000 |
40,000 |
任職3個月內 |
無 |
||
經理人、秘書 |
能獨立規劃與執行所分工之校務專案,完成主管指派業務。 |
33,000 |
42,000 |
任職3個月後 |
1,000 |
30,000 |
34,000 |
任職3個月內 |
無 |
||
助理 |
能充份協助同仁之行政事宜。 |
30,000 |
42,000 |
任職3個月後 |
500 |
依法 |
30,000 |
任職3個月內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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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職人員 |
能充份協助同仁之行政事宜。 |
依法 |
250 |
由主管簽辦核定 |
|
第三條 全職人員因故轉非時薪制之兼職人員,其薪資由主管依據薪級表原則進行專案簽辦。
第四條 本要點之修訂由常務理事會通過後施行。
[第壹章] [第四節] [第一項]
第四節、校務行政相關辦法
第一項、職員服務辦法
台北市文山社區大學職員服務辦法
103年8月18日第六屆第三次理事會核備
106年2月9日第七屆第一次理事會修正
108年9月23日第七屆第十次理事會修正
109年6月1日第八屆第二次理監事會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臺北市文山社區大學 以下簡稱 本校 為建立合理用人制度,延攬優秀人才,俾利業務發展,維持行政團隊組織良好運作,依據 台北市社區大學民間促進會 以下簡稱促進會 組織章程第二章第 五 條訂定本辦法。
第二章 職員遴聘
第二條 本校校長依臺北 市教育局規定為專職,由 促進會 遴選聘任,遴選及續任辦法另由促進會制定,其約聘任期為三年一期,其薪資與出勤亦另由促進會協議訂定。
第三條 本校主任 、主任秘書 由校長遴選,經 促進會 理事長同意後聘任,並送促進會核備 。
第四條 本校其他職員由校長遴聘,並送促進會備查。
第五條 財務會計人員應於到職前覓具保證人,填具保證書及附身份證影本載明保證責任,始能到職。
第六條 本校進用之各級職員,其服務年資均自報到之日起算。
第七條 本校專兼任職員之進用須經校長簽准,始得辦理遴聘作業。
第八條 遴選作業完成,應簽辦聘用經校長核定後正式進用,以進一步辦理報到、敘薪及勞健保之後續作業。
第九條 新進人員除另有規定者,於聘用三個月期滿,通過續聘考核後予以調薪,並享有團保。
第三章 職員敘薪及獎金發給
第十條 本校專兼任職員之薪資均按其學經歷、專長及核派職務之繁簡難易、職責輕重等因素,由校長在各職級之薪給範圍內核敘之。全職人員起薪不得少於勞工委員會規定之最低工資。校長之敘薪由理事長簽核。
第十一條 每年得於七月辦理年中考核以調整薪資,職員職務調整時,則可隨時調薪資。
第十二條 薪資及職務異動時皆應經校長簽核異動簽辦文件。校長之薪資調整由理事長簽核。
第十三條 每年春節前辦理年終考核,依職員績效於春節一週以前發給年終獎金至少一個月底薪。任職未滿一年者及兼職者則按比例核給。
第十四條 每年於端午節及中秋節視財務狀況發給年節禮品或獎金不等。
第四章 職員出勤
第十五條 職員上班時間為周一至周五下午二點至晚上十點,周六輪流值班時間為上午九點至下午五點。每工作4小時休息30分鐘。職員上下班應完成簽到。
第十六條 職員因課程視導或校務活動需求,得經主管同意機動調整出勤時間。
第十七條 職員應依規定時間到校出勤,凡未依差假規定請假,又無出勤紀錄者,均以曠職論。
第十八條 凡因遲到或早退未請假者均以曠職半日論,無合理理由而連續曠職三日或三個月曠職達六日者即予以解聘。
第十九條 職員臨時因公外出者,應於次工作日依規定程序補辦公出手續。
第五章 職員休假
第二十條 本校職員之休息日與例假日依約定之排班表而定,因配合校務需要、輪值、公出、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經主管核定必須於排班表約定時間外加班工作者,可由職員選擇領取加班費或補休。
補休應於四個月內排休完畢,如遇特殊情形,可經校長核準延遲於六個月內休畢。該展延申請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一條 但因業務繁重而有集體加班情形,應先告知主管申請加班,並經校長簽准,始得列入補休時數。
本校休假制度以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及相關法令為依據,但可放寬調整。
職員年休假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施行,任職第一年者,按到職日至該年年底之服務月數,依比例換算年休假時數於次年元旦起排休。
年假應於當年內排休完畢,如遇特殊情形,可經校長核準延遲於次年半年內休畢。該展延申請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二條 休假期間如遇業務需要,校長得隨時通知停休。
第二十三條 職員傷病假、事假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施行。
第二十四條 職員產假、陪產假、育嬰假依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從優施行。
第二十五條 女性職員每月給予生理假一日,其中半日工資照給,半日以病假辦理。
第二十六條 職員婚假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施行,除因特殊事由經校長核准展延休假者,應自結婚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
第二十七條 職員喪假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從優施行,因父母依據勞基法,因父母、配偶、子女死亡者,給喪假十二日;配偶之父母死亡者,給喪假八日;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兄弟姐妹死亡者,給喪假六日;其餘未列者,專案核給。
喪假得分次申請,但應於死亡之日二個月內請畢。
第二十八條 兼職職員之休假依其兼職之工時比例核給。
第二十九條 職員任職滿一年得於寒暑假期間享有服務休假計五日,任職滿半年以上者得享有服務休假兩日。
為利業務運作,得由主管核定服務休假採集體休假或輪流休假方式。
第三十條 上班遲到逾十分鐘即視同休假,應補辦請假手續。
第三十一條 除臨時病假外,其他假別均應事前協調職務代理人代理職務,並辦理請假手續,未事前請假,以曠職及不給薪方式處理。
休假申請最少為一小時,不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
職員連續休假逾三日(含)者應經校長簽核,校長連續休假逾五日(含)時,其請假應由理事長簽核。
第六章 職員研習與進修
第三十二條 為培力組織人才,本校每年辦理職員研習,職員研習時間視同出勤。
第三十三條 職員因職務需要,經主管推薦,得在校內外進修,進修時數折抵工作時數之額度,以及進修費用之補助,由校長專案核定。
第三十四條 職員得於工作時間外,在本校自費選修課程,比照協辦學校現任教職員享有學費優惠。
第三十五條 職員享有進修福利者,須繳交或報告進修心得,並製作進修檔案備查。
第七章 職員相關補助
第三十六條 職員任職滿一年,每兩年得申請健檢補助一次,每人每次以新台幣三千伍佰元為限,超過部份不予補助,未達上限者,依實際檢查費用核實補助。
第三十七條 職員任職滿一年,得經由主管薦送在職進修,並提供補助每兩年最多一次,每次以八千元為上限。
申請在職進修補助後一年內離職者,須繳回全額補助款,一年以上未滿二年離職者,須繳回半數補助款。
第三十八條 職員遇結婚、生育及眷屬(含父母、配偶、子女)喪葬,得申請補助,每次以一萬元為上限。
第三十九條 留職停薪職員不得申請職員補助。
第八章 職員考核
第四十條 本校職員考核分為自我考核、職員互評以及主管考核三類,考核結果得做為薪資調整及獎金發放之依據。
第四十一條 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予獎勵:
(一) 在職務上有卓越績效者。
(二) 貢獻計畫經採納實施,成效良好者。
(三) 代表本校參與競賽獲獎,或參與學術發表獲得肯定者。
(四) 除喪病假、補休、公假及年假,年度全勤且無遲到早退者。
(五) 年資滿五年、十年、十五年及以上者。
第四十二條 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予懲戒,情節重大者並得依勞動基準法終止聘雇關係:
(一) 犯刑事案件經判決抬役以上處分。
(二) 經通緝有案、或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三) 虧空公款者。
(四) 有舞弊行為或故意縱容舞弊行為者。
(五) 吸食毒品者。
(六) 罹患法定傳染病但知情不報者。
(七) 擅離職守且造成損失或損傷校譽者。
第九章 職員離職
第四十三條 職員離職應至少於一個月前以書面向校長提出辭呈;
主管職責者應至少二個月前以書面向校長提出辭呈;
校長應至少六個月前以書面向理事長提出辭呈。
第四十四條 職員應填具離職程序單,完成交接,經會辦同事及主管蓋章完並交回,始完成離職手續,才發給離職證明書及在職證明文件。
第四十五條 離職日仍未結清之薪資於發薪日逕撥入離職職員之帳戶。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報請促進會核備後施行,修正亦同。
[第壹章] [第三節] [第九項]
第三節、學務系統法規
第九項、學員志願服務鼓勵辦法
臺北市文山社區大學學員志願服務鼓勵辦法
103年4月12日校務會議訂定
108年10月18日校務會議修訂
第一條 本校秉持培育公民之理念,鼓勵具服務熱誠及責任心之班級學員參與校務服務及社區公共服務,發揮利人利己精神,發揚關懷社會之善良風氣,推動學員人人皆志工的校務經營,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志願服務項目包括校務行政、校務活動、班級經營、社區公共事務、弱勢關懷等公益活動。
第三條 須以班級或社團為單位參與校務服務及社區公共服務,且於二個星期前填具申請表,經本校審查通過後得認列志願服務時數。但因校務發展需要,經學校召募參與志願服務者不受此限。
第四條 本校依據志願服務時數提供選課優惠以回饋學員熱心服務,並定期公開表揚鼓勵。班級幹部另依班代權利與義務規定辦理。
第五條 本校公共社團志工社因肩負協助校務運作責任,志工社員另享志工保險、志工聯誼、志工培訓等福利。
第六條 選課優惠計算方式:年度累積滿72小時,可享免費選課一門(但須繳保證金);年度累積滿36小時,可享選課一門5折優惠;年度累積滿18小時,可享選課一門8折優惠。收費標準依本校學費優惠辦法辦理。
第七條 服務時數僅能用於折抵學分費,不可兌換現金。當年時數須於次年使用畢,逾期未使用視同放棄。
第八條 活動結束後二星期內,需備妥邀請函(或簡章計畫)、成果心得400~500字、活動簽到(正本或影本均可)、圖文說明活動照片電子檔4~6張,提供本校存檔。
第九條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註:
1. 非志工社學員服務時數-活動結束1週內提報惠儀統整
• 以班級為主體-在社區和校務服務的時數以班級為主體,由活動承辦人或該課程學程經理人協助提醒班級,在繳回簽到、活動照片及說明文件後才能認列,由惠儀每半年於報名前完成時數統計登錄。
• 以個人身份-建議加入志工社,相關規定詳見本校學員志願鼓勵辦法。
[第壹章] [第三節] [第七項]
第三節、學務系統法規
第七項、社區推廣人才培訓服務辦法
臺北市文山社區大學社區推廣人才培訓服務辦法
112年10月13日校務會議審議
第一條 本校秉持培育公民之理念,鼓勵具解說與推廣熱忱之學員,研修主題知識與地方知識,累積實務經驗,於社區推廣社大辦學理念,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社區推廣人才資格包含社區推廣解說員及社區推廣講師兩類。
第三條 社區推廣解說員及社區推廣講師的培訓制度如下:
1、社區推廣解說員:應修讀通過1學期的主題課程,並經解說培訓課程結業,成為見習解說員,通過實習考核,即可獲得本校主題性之社區推廣解說員證明。
2、社區推廣講師:修讀通過2學期的主題課程,並經解說培訓課程結業,成為助理講師,通過實習考核,即可獲得本校主題性之社區推廣講師證明。
第四條 社區推廣解說員及社區推廣講師的服務制度如下:
1、社區推廣解說員:優先成為本校主協辦社區推廣活動的解說員,或受本校推薦為社區組織辦理活動的解說員,並由活動經費中發給市政府志工服務額度之車馬費。
2、社區推廣講師:優先成為本校主協辦社區推廣活動的講師,或受本校推薦為社區組織辦理活動的講師,並由活動經費中發給講師費。
第五條 本校發給社區推廣解說員及社區推廣講師之資格證明於2年內有效,每年持續進修6小時以上並通過5年1次的服務考核,即可續期。
第六條 本校社區推廣解說員及社區推廣講師因肩負協助校務理念推廣責任,另享團體保險、聯誼、培訓等福利。
第七條 本校社區推廣解說員及社區推廣講師於社區無酬服務之時數,於年度內可累積獲得選課優惠,其優惠方式如下:
1、社區推廣解說員無酬解說服務年度時數累積達24小時,可享免費選課一門(但須繳保證金);年度累積達12小時,可享選課一門5折優惠;
2、社區推廣講師無酬解說或宣講年度時數累積達12小時,可享免費選課一門(但須繳保證金);年度累積達6小時,可享選課一門5折優惠。
第八條 社區推廣解說員及社區推廣講師應於服務後2周內,備妥成果報告書,提供本校存檔。
第九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壹章] [第三節] [第五項]
第三節、學務系統法規
第五項、自主性學員社團輔導辦法
臺北市文山社區大學自主性學員社團輔導辦法
88年訂定
103年4月12日校務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本校鼓勵學員自主學習以利己、公共參與以利人的辦學理念,特訂定本辦法,以鼓勵學員組成自主性學習團體,培養參與社區及社會公共事務及學術研究的能力。
第二條 本校自主性學員社團(以下簡稱為社團)由本校學員自主成立及運作,為非營利組織,社團對外名稱均須冠以「臺北市文山社區大學」。
第三條 社團之課 程及活動不得涉及營利行為或私自以社大名義向外募款。
第二章 社團申請設立及停權解散
第四條 申請成立社團,應有至少 10 位本校學員連署成為發起人,發起人為當然社員。
第五條 應於每年 3 月底或 9 月底前填具申請書提出申請,申請書內容應包含社團名稱、社團成立宗旨與目標、社團組織分工、社員名冊及其聯絡方式、社區及公共性議題參與運作計畫、諮詢顧問 指導教師 及其簡歷。
第六條 由本校進行社團申請設立之書面初審,初審通過後,送課程暨教師聘審委員會複審,審查通過後始能成立,享有社團之權利。
第七條 已設立之社團連續二學期停止運作,經本校告知後 6 個月內未 改善,得公告解散之。
第三章 社團組織及運作
第八條 社團運作應設有社長、副社長各一人,作為社團與本校協商行政事務之負責人,並可依社務之需求設置相關幹部。
第九條 社團應於每學期第3週提社團應於每學期第 3 週提交當期社員名單及下一學期社團運作計劃,
俾供本校納入學籍及提交教育局核備。社團運作計劃應包含每學期至少二場次與社團宗旨有關之活動。
第十條 本校得提供招生宣傳服務,於選課手冊及網站載明社團簡介及聯絡報名方式,社員報名由社團自行受理。
第十一條 社團之經費管理自主運作,並定期向社員公開徵信,以昭公信。如有針對非社員辦理收費活動,應先向本校報核。
第十二條 社團例行性使用 本校教室及活動空間,應於第 15 週填寫下學期場地使用申請表,並於下學期開學後繳交場地使用費,收費方式依本校規定辦理。
第四章 社團權益與義務
第十三條 社團得參與每學期之學習成果展,宣傳成果及招生。 社團活動如須對外交涉 ,本校得提供發文服務。
第十四條 社團課程及活動本校不授予學分。社團參與本校之社區公共服務依學員志願服務鼓勵辦法得列入本校志工服務時數,可享優惠選課福利。
第十五條 社團 承 辦校務專案及申請社區營造專案 ,例如:文字出版、多媒體影音製作、社區營造等,需備計畫書申請專案補助,補助經費例如:鐘點費、誤餐費、交通費、印刷費等,補助項 目及金額由本校視計畫書內容核定。並於活動結束後檢具活動資料及憑證辦理補助核銷。
第十六條 社團應邀至校外公益演出或公共服務而需要練習場地,每學期可申請免費借用1次(以3小時為限)。申請時須檢附單位邀請函,並於演出後提供感謝狀影本及現場活動照片供本校存檔。
第十七條 社團應於每年10月提交社團成果報告書,以圖文說明年度活動辦理情形、社區服務或公共議題參與情形,供本校存檔。
第十八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亦同。
[第壹章] [第三節] [第四項]
第三節、學務系統法規
第四項、公共性學員社團輔導辦法
臺北市文山社區大學公共性學員社團輔導辦法
88年訂定
103年4月12日校務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本校鼓勵學員學習以利己、公共參與以利人的辦學理念,特訂定本辦法,辦理公共性社團,培養參與社區及社會公共事務及學術研究的能力。
第二條 本校公共性學員社團(以下簡稱為社團)由本校邀請師生成立,為非營利組織,社團對外名稱均須冠以「臺北市文山社區大學」。
第三條 社團之課程及活動不得涉及營利行為或私自以社大名義向外募款。
第二章 社團申請設立及停辦解散
第四條 由本校開辦課程成立社團,協助本校之社區參與及公共議題發展,應有至少10位本校學員加入社團。
第五條 應於每年3月底或9月底前填具課程規劃表,包含課程名稱、課程理念與目標、教學方法及指導教師簡歷。
第六條 由本校進行書面初審,初審通過後,送課程暨教師聘審委員會複審,審查通過後始能招生開課成立社團。
第七條 已設立之社團如未達開課人數仍可持續協助推展校務或暫停運作。
第三章 社團組織及運作
第八條 社團運作應設有社長(班代)、副社長(副班代)各一人,作為社團與本校協商行政事務之負責人,並可依社務之需求設置相關幹部。
第九條 社團應配合校務行政運作及協助社區公共事務參與。
第十條 本校得提供教師鐘點費、教學場地、招生宣傳服務,並於選課手冊及網站載明社團簡介及聯絡報名方式,社員報名由本校受理。
第十一條 社團之經費管理由社團自主運作,並定期向社員公開徵信,以昭公信。如有針對非社員辦理收費活動,應先向本校報核。
第四章 社團權益與義務
第十二條 社團得參與每學期之學習成果展,宣傳成果及招生。社團活動如須對外交涉,本校得提供發文服務。
第十三條 社員課程收費依本校規定辦理,並授予學分時數。
第十四條 社團承辦校務專案及申請社區營造專案,例如:文字出版、多媒體影音製作、社區營造等,需備計畫書申請專案補助,補助經費例如:鐘點費、誤餐費、交通費、印刷費等,補助項目及金額由本校視計畫書內容核定。並於活動結束後檢具活動資料及憑證辦理補助核銷。
第十五條 社團應邀至校外公益演出或公共服務而需要練習場地,每學期可申請免費借用1次(以3小時為限)。申請時須檢附單位邀請函,並於演出後提供感謝狀影本及現場活動照片供本校存檔。
第十六條 社團應於每年10月配合校務評鑑提交社團成果報告書,以圖文說明年度活動辦理情形、社區服務或公共議題參與情形,供本校存檔。
第十七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亦同。
[第壹章] [第三節] [第三項]
第三節、學務系統法規
第三項、學員學習成就認證辦法
臺北市文山社區大學學員學習成就認證辦法
106年4月15日校務會議通過
一、 依據本校組織章程第六章第十七條規定,訂定本辦法,以提供學習成就認證,鼓勵學員終身學習以利己、公共參與以利人。
二、 本校提供學員學習成就認證項目如下:
(一) 特色課程成就認證:修畢特色課程並完成實習考核,即可申請社區推廣解說員及社區推廣講師認證。認證方法另訂要點。
(二) 學程結業:依據各學程計畫修畢規定學分,提交學程修讀報告,即可申請學程結業證書。
(三) 準結業:
1. 修畢80學分,學術性課程逾20學分,公共性社團10學分,公共服務滿54小時,即可申請準結業證明。
2. 凡持準結業證明者可享課程報名之學分費八折優惠。
(四) 終身學習成就認證:修畢128學分即可申請終身學習證書。
(五) 結業:
1. 修畢128學分,學術性課程逾40學分,公共性社團逾20學分,自主性社團逾9學分,公共服務滿128小時,並提交綜合學習報告,即可申請結業證書。
2. 凡持結業證書者可享課程報名之學分費五折優惠。
(六) 畢業:
1. 凡取得單一學程結業證書及本校結業證書之學員,可提交畢業作品構想,向本校畢業審查委員會申請畢業初審,通過後即成為畢業候選人。
2. 畢業候選人得自行推薦指導老師,經畢業審查委員會同意後聘任之,並由其指導完成畢業作品。
3. 畢業審查委員會委員三至五人,至少一位外校專家學者,指導老師為當然委員。委員由校長遴聘之,並由委員互推一位召集人,但指導老師不得擔任召集人。
4. 畢業候選人須在兩年內完成畢業作品,經指導老師核可,提交畢業審查委員會經審查通過後,即獲頒本校畢業證書,並舉行公開發表。無指導老師者可自行提交畢業作品由畢業審查委員會複審。
5. 為鼓勵終身學習,凡獲得本校畢業證書之學員,即為本校榮譽學員,得優先聘為助教,並享有選課繳費以保證金取代之優惠。
三、 本辦法之制定,經課程規劃暨教師聘審委員會研議,再送交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實施,其修正亦同。
<<臺北市文山社區大學學員學習成就認證項目與認證條件一覽表>>
學習成就項目與依據 |
認證條件 |
頒授證明文件 |
延續與鼓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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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推廣解說員 |
社區推廣人才培訓服務辦法 |
• 基礎課程3學分 • 進階培訓2學分 • 實習考核 |
社區推廣解說員證 |
• 2年複評1次 • 公開表揚 |
社區推廣講師 |
• 基礎課程6學分 • 進階培訓3學分 • 實習考核 |
社區推廣講師證 |
• 2年複評1次 • 公開表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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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程結業學員 |
• 學程設置辦法 • 各學程計畫書 |
• 學程特色課程 • 學程修讀報告 |
學程結業證書 |
• 2000元學分抵用券 • 公開表揚 |
準結業學員 |
學員學習成就認證辦法 |
• 總課程80學分 • 學術性課程20學分 • 公共性社團10學分 • 公共服務54小時 |
準結業學員證明 |
• 學分費八折 • 公開表揚 |
終身學習學員 |
• 總課程128學分 |
終身學習證書 |
• 公開表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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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業學員 |
• 總課程128學分 • 學術性課程40學分 • 公共性社團20學分 • 自主性社團9學分 • 公共服務128小時 • 綜合學習報告3000字 |
結業證書 |
• 學分費五折 • 公開表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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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學員 |
• 單一學程結業證書 • 本校結業證書 • 畢業作品 |
畢業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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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章] [第三節] [第一項]
第三節、學務系統法規
第一項、學員入校選課與修業辦法
臺北市文山社區大學學員學習權益委員會設置辦法
112年04月21日校務會議提案新訂
第一條 依據臺北市文山社區大學 以下簡稱本校 組織章則第十四條、臺北市社區大學收退費標準及臺北市教育局委託辦理社區大學行政契約,為維護本校講師與學員之教學與學習權益,保障師生職員學習環境之安全,訂定學員入校選課與修業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學員選課應詳閱課程基本資訊及課程大綱,並依各學期 報名須知 繳交各項費用及完成報名手續,始能取 得學員資格並入校學習。為維護學員學習品質,未取得學員資格者,應依報名須知,完成旁聽繳費後,始能進入教室旁聽學習。
第三條 本校學員享有修業期間之學習權益,包含授課教師與學習空間符合課程綱要所示、對課程內容調整情事擁有 知情權,並應尊重自身及其他學員之修課意願,依 學員須知 共同維護學習環境品質,維 護課程進行及順利學習之權益。
第四條 學員退課應依報名須知,憑身份證件於期限內完成退費。
第五條 如有下列情事經申訴確認屬實者,本校可勒令學員立即停止上課,且學員不得主張個人權益,不得要求退費或其他任何形式之補償。
1. 干擾講師教學或學員上課進行 ,經制止不從者。
2. 上課中製造或發生突發情事,嚴重影響上課進行,經勸導但無法改善者。
3. 騷擾講師、學員或行政人員致影響其正常生活。
4. 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經警察調查且移送地方檢察單位偵辦者。
5. 不遵守校園或學習場所之相關運用與安全規定,經制止不從者。
6. 冒名頂替學籍造成本校資源損失或文書虛偽不實。
7. 其他妨害本校校譽之重大情事。
第六條 凡於校園、教室對講師、學員及職員發生有言語或肢體暴力行為,或曾經有第五條各款所列不當行為者,本校得拒絕其後續報名上課。
第七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亦同。
[第壹章] [第二節] [第七項]
第二節、教學系統法規
第七項、講座教師遴選要點
臺北市文山社區大學講座教師遴選要點
105年4月23日校務會議核定
第一條 為表彰本校教師致力於教學品質及校務發展之貢獻,訂定講座教師遴選要點。
第二條 凡本校現任之教師,授課滿三年以上,熱心教學堪為表率,均得為候選人。
第三條 本校講座教師之遴選每二年辦理乙次,每屆選出至多三位講座教師,由學程會議舉薦人選,經教學研究會決議獲獎人選。
第四條 獲選講座教師者,本校頒予獎狀及獎金新臺幣壹萬元整,並公開表揚,以及辦理教學觀摩講座。
第五條 獲講座教師者,需隔兩屆後,始得再度接受舉薦。
第六條 本要點經教學研究會同意,提交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