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文山社大
社大中文名稱 | 臺北市文山社區大學 | 英文名稱 | Wenshan Community College, Taipei City |
承辦單位 | 社團法人臺北市社區大學民間促進會 | 創設日期 | 民國87年9月28日 |
協辦單位 | 臺北市立景美國民中學 | 承辦日期 | 民國88年9月 |
校長 | 鄭秀娟 | 主任 | 方玉如 |
聯絡電話 | 02-2930-2627 | 傳真電話 | 02-2930-6117 |
網 址 | http://www.wenshan.org.tw | 電子信箱 | 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
校 址 | 116 臺北市文山區景中街27號 | ||
社大標誌 | ![]() |
社大辦學願景、目標形成及參與模式
(一)創校理念及實踐哲學策略
「知識解放、公民社會」是社區大學的創辦理念,本校為全國第一所開學的社大,自民國87年9月28日開學以來,積極試行成人學校的教與學方法,並摸索以成人學校積極參與社區、社會公共事務的模式,並於辦學的前六年獲致具體實踐哲學與策略「推動通識教育,強調公共參與,落實社會關懷;從立己推及到利人,從學習發展到身體力行」。
(二)當前辦學願景、發展目標及參與模式
因應社大內外部環境變化加速,社大也從創校初期累積豐厚的辦學經驗,有必要形成教師、行政人員、學員及社區夥伴的共同的、較具象的辦學願景,因此,103年由理監事、學者協助行政團隊與核心教師盤點辦學特色、在地特色及辦學資源,由辦學理念出發,落實在地結合文山區的特色,凝聚出辦學願景為「發展社區治理的學習基地,打造綠色宜居文山城」,並經由「學程會議」、「教學研究會」討論,再經「校務會議」核定。
本校以7年為期,以「發展成人教與學,實踐學習共同體」、「建構與山河共存的在地知識體系,發展文山學」、「深化公共關懷,營造友善宜居之文山家園」為發展策略,規劃出103年至109年的長程發展目標如下表:
理念 | 推動知識解放,厚植公民社會 | |
實踐 哲學 |
推動通識教育,強調公共參與,落實社會關懷; 從立己推及到利人,從學習發展到身體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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願景 | 領域策略 |
長程計畫目標 (103年~109年) |
發展 社區 治理 的學 習基地 ,打造綠色宜居文山城 |
發展成人教與學,實踐學習共同體 |
l 積累課程深化與公共化之經驗案例,建構社區成人教與學的多元模式 l 活化教師及學員之學習社群,實踐公民自主的學習共同體 |
建構與山河共存的在地知識體系,發展文山學 |
l 培育具有認同感與地方知識的師生團隊,以持續發展文山學學程 l 累積地方知識研調資材,建構文山學資訊網成為地方學雲端學習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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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公共關懷,營造友善宜居之文山家園 |
l 發展具有營造友善宜居家園力量的公私協力平台 l 關懷弱勢與支持樂齡學習 |
107年9月28日為本校20週年生日,本校將於107年春天展開系列慶祝活動之際,同時展開長程發展目標之檢討與修正。
臺北市文山社區大學主組織章程
103年4月12日校務會議通過
109年4月17日校務會議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社團法人台北市社區大學民間促進會(以下簡稱促進會)為促進社區大學理念之實現與協助地方政府辦理社區大學,特依促進會組織章程之規定,接受臺北市政府之委託,辦理臺北市文山社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
第二條 本校之校址同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核定之協辦學校。
第二章 校務行政
第三條 本校設專職校長一人,專職人員若干人,承校務會議之決議,綜理本校之各項事務。
第四條 校長由促進會依據遴選辦法聘任;其他專職人員由校長聘用。
第五條 本校年度預算由促進會核定,並由理事長授權校長於年度預算內核定校務收支明細。
第三章 校務會議
第六條 基於社區大學之民主化、社區化及自主化,本校得設校務會議,以議決本校之重要事項,並制訂各項章則。
第七條 校務會議由校長、教師代表、學員代表及行政人員代表組成,其組織辦法另訂之。校長為校務會議之召集人。
第八條 校務會議每學期至少應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校務會議。
第四章 課程
第九條 本校採學分制,同一科目上課十八小時為一學分。
第十條 本校之課程分三類:學術課程、社團課程、生活藝能課程。
第十一條 課程由課程規劃暨教師聘審委員會規劃審查。課程規劃暨教師聘審委員會之設置辦法由校務會議另訂之。
第五章 師資
第十二條 本校設教師一級,師資之規劃由課程規劃暨教師聘審委員會辦理之。
第十三條 本校之教師聘任辦法及評鑑方式,由校務會議訂定。
第六章 修業
第十四條 學員修課成績由授課教師以優等、通過、未通過三級核給。
第十五條 本校無修業年限。
但學員經申訴有侵犯其他學員學習權益或危害學習環境安全之情事,得經學員學習權益委員會審議取消於本校修課資格。學員學習權益委員會之設置辦法另訂之。
第十六條 學員畢業必須修滿128學分始得畢業,由本校核發畢業證書。畢業辦法及多元結業辦法,由校務會議訂定。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組織章程經校務會議通過,送請促進會理事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